上海物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专项回复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5-1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专项回复意见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T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HONG KONG PARIS MADRID ON VALLEY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

专项回复意见

致: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即“本所”)接受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物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晨律师、朱玉婷律师担任上海

物贸向其控股股东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集团”)的下属子公司上

海乾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通金属”)出售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

公司有色金属分公司(以下简称“有色分公司”)全部资产、负债事项的专项法

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遵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秉持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就上海证

券交易所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向上海物贸出具的《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26 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有关关注事项出具本回复意见。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本回

复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就

《问询函》相关问题出具本回复意见。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回复意见不得

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对经过核查和验证所获取的相关文件、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进行了独立的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回复意见。对于本回复意见至

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项,或者无法取得公共机构确认的事

项,本所律师依赖于与其他证据的间接印证关系做出判断并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重组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回复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回复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物贸获得和使用本回复意见应当附带以下承诺,无论是否明示:其已经

提供了为本所出具本回复意见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并且该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

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之签章;足以

影响本所及经办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一切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

隐瞒、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第二部分 正 文

问题 6:预案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因本次交易导致资金、

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涉及金额约 8.29

亿元。请补充披露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具体措施和清欠时间安排;上述情况

是否构成本次交易的障碍。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律师意见:

1、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具体措施和清欠时间安排

预案中已披露,本次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百联集团的下属子公司乾通金

属,系公司的关联方。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有色分公司账面存在对上海物

贸的欠款约 8.29 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有色分公司对上海物贸的负债将由乾

通金属承担,在该等负债清偿前,将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就此,百联集团已出具《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相

关债务清理事项的承诺函》,承诺:

“1、对于截至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割日,乾通金属因受让上海物贸有色金

属分公司资产、负债而产生的对上海物贸的债务,承诺人将在本次资产出售交割

日起六个月内负责该等债务的清偿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乾通金属自筹资金、

承诺人或承诺人指定方向乾通金属提供资金用于清偿、承诺人或承诺人指定方直

接替代乾通金属予以清偿等方式处理。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因乾通金属对上海物贸存在未清偿债务导致

上海物贸受到任何损失或支付任何费用的,承诺人同意对上海物贸予以补偿。

3、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海物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另经公司说明,百联集团已与公司协商,就百联集团解决上述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具体时间做出进一步安排,即:本次交易交割日起第一个月内至少解决占

用资金金额的 30%、第二个月内至少解决 20%、第三个月内、第四个月内分别

至少解决 15%、第五个月内、第六个月内分别至少解决 10%。

据此,百联集团已就解决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具体措施和清理时间做出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明确安排。

2、本次交易及关联方占款事项的批准

2016 年 4 月 18 日,上海物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后形成关联方占款的议案》,关联董事已予回避表决,独立董

事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方占款事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

议案及本次交易尚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方占款事项将因公司实施本次交易而形成,并非新

增交易事项,其形成过程中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人实施损害公司独立性

的行为;本次交易及相关关联方占款事项如获股东大会批准且百联集团上述承诺

获遵照履行的,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资金情形将在一定期限内(不

超过本次交易交割日起 6 个月)消除,符合《重组办法》关于不得利用重大资产

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规定。因此,以上事项对本次交易不构成

法律障碍。

问题 7:预案披露,本次出售标的资产尚未获得债权人的同意函。请补充披

露尚未取得同意函的金额,预计取得时间、具体解决方案,是否构成本次重组的

法律障碍。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律师意见:

1、本次交易涉及债务转移情况

(1) 对金融机构的债务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有色金属分公司

模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2937 号),截至本次交易审

计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有色分公司存在短期银行借款人民币 110,000,000

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公司说明确认,上述借款均已到期并获清偿。

(2) 其他合同债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其说明确认,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日,由有色分公

司签订且有色分公司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共计 15 份,涉及合同相对方 17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名,其中尚有 7 份合同的相对方未就变更合同主体或终止合同事项作出书面确

认。

未获相对方确认的合同中,5 份为仓储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并经公司说明,

该等合同所涉金额较小,并采用按月结算方式,本次交易获准实施后,有色分公

司将立即与相对方结清余款并提前终止合同;其余 2 份合同由有色分公司与同一

相对方签订,并与有色分公司对该相对方的其他往来债务合并处理,详见下文。

(3)其他往来债务

根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并经公司说明确认,对于截至审计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有色分公司账面存在的往来债务,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日,

尚有 1 名债权人(该债权人并系有色分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合同的相对方)未就债

务转移事项出具书面同意,账面负债余额约为 0.84 亿元。

上海物贸正在与相关债权人积极沟通债务转移事宜,如本次交易交割日前未

能获得债权人同意的,有色分公司将结清对债权人的债务或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

处理。

(4)新增债务

因有色分公司仍在持续经营,本次交易交割日前,有色分公司所负债务情况

将会持续发生变更。对此,上海物贸及有色分公司将进一步与新增债权人就债务

转移事项进行沟通并取得其同意,或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处理。

2、交易合同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物贸与乾通金属签订的《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有色金属

分公司之资产转让合同》:如拟转让的分公司资产项下的任何负债、义务和责任

在转让前必须取得任何第三方的同意、许可、确认或承诺,而该等手续在交割日

之前(含交割日当日)未能完成的,则上海物贸应代表乾通金属并为乾通金属的

利益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和承担责任,直至该等负债、义务和责任消灭或可以按本

合同的规定合法有效地、完全地转移给乾通金属。若发生该等情形,上海物贸因

交割日后继续履行相关义务或承担责任且因此支付费用或受到损失的,有权就该

支付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要求乾通金属予以补偿。

3、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对于有色分公司尚未履行完毕且未获相对方相关书面确认的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合同之债务,有色分公司已明确处理方案;对于截至审计基准日有色分公司负有

的往来债务,目前尚有部分债务未予清偿或取得债权人关于债务转移的同意,上

海物贸正在与相关债权人积极沟通;有色分公司已不存在对金融机构的负债;除

上述情形外,若有色分公司还或有须经第三方同意方可转让的其他负债、义务和

责任但在本次交易交割日前尚未获得该同意的,上海物贸已与乾通金属书面约定

了明确的处理方式,该等约定合法、有效,在获遵照履行的前提下将使上海物贸

免于遭受相关损失;因此,以上事项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

问题 8: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控股股东的下属企业。但《资产转让合同》

约定,如本次交易拟转让资产须取得第三方同意、许可、确认或承诺直至交割日

后 90 日仍未获取且公司因此获取利益的,公司须向交易对方补偿由此引致的一

切费用、损失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方为获得相应代替资产、权益需发生

的一切费用和责任。请补充披露:(1)作如上约定的原因,是否符合商业惯例,

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2)本次交易拟转让资产中所有须取得第三方同意、

许可、确认的资产;(3)前述须取得第三方同意、许可、确认的原因,尚未取

得第三方同意、许可、确认的比例及预计取得时间;(4)如所涉资产无法在交

割日后 90 日内取得第三方同意、许可、确认的,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及可能

的赔偿金额;(5)“代替资产”的具体内容;(6)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本次资

产出售是否符合《重组办法》关于拟出售资产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的要求。请财

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律师意见:

1、《资产转让合同》作出相关约定的原因及其影响

《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如本次交易拟转让的任何资产、权益在转让前须取

得第三方同意、许可、确认或承诺而直至交割日后 90 日仍未获取且公司因此获

取利益的,公司须向交易对方补偿由此引致的一切费用、损失和责任,包括但不

限于交易对方为获得相应代替资产、权益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经公司说明确认,交易双方作出上述约定的原因及其影响如下:

(1)避免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形

本次交易以有色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为交易标的,以 2015 年 12 月 31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并以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自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有

色分公司仍然存续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其资产、负债情况将会持续发生变动,

并以其交割日时的资产、负债为最终转移标的。交易双方均无法确保截至交割日,

是否存在可能需要取得第三方同意、许可、确认或承诺方可予以交割的资产。

上述条款系为避免发生拟转让资产、权益在转让前需要取得第三方同意、许

可、确认或承诺而未能取得的情形时,因约定不明阻碍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

(2)避免发生不当得利的情形

就拟转让资产须取得必要的第三方同意是确保拟转让资产权属清晰及具有

可转让性的前提之一,一般属于转让方的义务。且根据合同约定只有在公司获益

的情形下才负有义务。因此,该条款系为避免交易一方不当得利而设。

另外,公司在该条款项下可能承担的义务为补偿性而非赔偿性义务,不存在

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未违反权利义务对等的要求

与上述条款相对应,《资产转让合同》还约定,如本次交易拟转让负债、义

务、责任须取得第三方同意、许可、确认或承诺,但在交割日前未能取得,且公

司因继续履行相关义务或承担责任而支付费用或受到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交易

对方予以补偿。由此避免公司因类似情形可能受到的损失。

因此,《资产转让合同》的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商业惯例对权利义务对等

的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资产转让合同》的上述约定符合商业惯例,不存在

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2、目前须取得第三方同意、许可、确认或承诺的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预案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有色分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

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流动资产,属于债权类资产。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

该等资产的转移无需取得第三方同意。经公司确认,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日,有

色分公司的资产类型未发生实质变化。

此外,上海物贸已书面承诺,公司对拟出售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

处分该等资产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可能引致诉讼或可能引致潜在纠纷的其他

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情形,在交易合同获准执行完毕之前不会对拟出售资产设置任何第三人权利。

因此,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拟转让资产不存在需要取得第三方

同意、许可、确认或承诺的情形。

3、解决措施、赔偿金额及代替资产

如本次交易拟转让资产发生需要取得第三方同意、许可、确认或承诺方可转

让的情形且在交割日后 90 日内未能取得的,公司将在与交易对方协商后,采用

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等额货币、申请交易对方豁免等方式处理,代替资产主要为等

额货币。

因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日本次拟转让资产不存在需要取得第三方同意、许

可、确认或承诺的情形,故暂未产生可能需要予以补偿或赔偿的金额。

4、小结

本所律师认为,《资产转让合同》的约定系为避免发生约定不明或不当得利

的情形而设,未违反权利义务对等的要求,符合商业惯例,也不存在损害中小投

资者权益的情形;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承诺,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日,本次拟

出售资产不存在需要取得第三方同意、许可、确认或承诺的情形。因此,拟出售

资产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符合《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

问题 14:预案披露,在公司股票停牌前 6 个月,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国泰君安证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证券的自营部门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情况,请

财务顾问进一步自查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并请律师发表专项意见。

律师意见:

根据《重组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

资产出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核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核查期间

为上海物贸因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停牌前 6 个月内,即 2015 年 9 月 26 日至 2016

年 3 月 25 日。

根据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核查范围和核查期间内,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独立财

务顾问国泰君安的控股子公司上海证券的自营部门外,无其他机构和人员买卖上

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海物贸股票的情形。上海证券自营部门买卖上海物贸股票的情况如下:

成交日期 委托方向 股东账号 成交数量 成交均价(元) 期间盈亏(元)

20160314 股票买入 D890493071 12,000 11.64

20160316 股票卖出 D890493071 12,000 11.75 1,320

20160321 股票买入 D890493071 10,000 12.62

对此,国泰君安已出具《自查报告》,并说明如下:

国泰君安作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已经严格遵守监管机

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

国泰君安已经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包括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

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

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国

泰君安控股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上海物贸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决策,

属于上海证券相关业务部门的日常市场化行为。

同时,上海证券已作出书面声明,表示其未参与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

关决策,也未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得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信息或

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上海物贸股票的建议;其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系基于上海物贸已

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对上海物贸股票投资价值的独立分析和判断作出的正常投

资行为,该等股票买卖行为未利用任何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鉴于上述股票买卖不存在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畸高的情形,有关机构盈利金

额较小,本所律师认为其客观交易行为不存在足以令本所律师合理怀疑其上述说

明或声明内容真实性的情形。

由此,本所律师认为,上海证券自营部门在核查期间买卖上海物贸股票的行

为不构成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质性障碍。

(以下无正文)

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

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专项

回复意见》的签署页。

本意见书于二〇一六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h

黄宁宁 徐 晨

h

朱玉婷

10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上海物贸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