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
二零一六年五月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非公开发
行方式认购)》系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潮宏基”、“上市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
2、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上市公司自行管理。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根据竞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
元,对应认购股份不超过 12,060,301 股。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认购的计划权益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5、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潮宏基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登
记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
期为 36 个月,自潮宏基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登记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
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
安排。
6、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竞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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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9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
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7、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
表决权。
8、本员工持股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1)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9、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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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释义 ................................................................................................................................... 5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原则 ........................................................................................... 6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 7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8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名单及分配情况 ........................................................................... 9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 ................................................................................. 10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 11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 ......................................................................................... 12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 ......................................................................................... 15
第十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 ......................................................................... 18
第十一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 20
第十二章 其他重要事项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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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简称 释义
潮宏基/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指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指《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员工持股计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划(草案)(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
员工持股计划 指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
委托人/授权人 指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人 指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
指潮宏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标的股票 指员工持股计划以各种方式取得的潮宏基股票
指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管委会
会
指以员工持股计划为证券持有人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
证券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人民币元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指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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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原则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草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
司治理水平,实现全体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的一致,为公司发展注入内在活力和
动力,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
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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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
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参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的其他正式员工。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经董事会认定有卓越贡献的其他核心员工。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员工,
合计不超过 200 人,占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册员工总人数 6,120 人的
3.27%。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人。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公
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
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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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具体包括:
(一)公司员工的薪酬及自有资金;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廖创宾先生提供的借
款;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每份份额为 1 万元。单
个员工的认购金额起点为 1 份,认购总金额应为 1 份的整数倍。
参加对象应当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安排及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协议在规定时
间内将认购资金足额转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其
拟认购份额由管理委员会依职责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根据竞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
对应认购股份不超过 12,060,301 股。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认购的计划权益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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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名单及分配情况
参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其他正式员工。公司正式员工按照依法合规、
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员工的出资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持有人 持有份额(万元) 占持股计划的比例
1 徐俊雄 不超过 1,400 不超过 11.67%
2 蔡中华 不超过 1,400 不超过 11.67%
3 龙慧妹 不超过 200 不超过 1.67%
4 郑春生 不超过 200 不超过 1.67%
5 林斌生 不超过 1,400 不超过 11.67%
6 苏旭东 不超过 200 不超过 1.67%
7 其他 194 名公司员工 不超过 7,200 不超过 60%
合计 12,000 100%
以上任意单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公司员工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金额以员工实际出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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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所获得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36
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
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
定安排。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应按照中国证监
会或深交所的意见执行。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本期
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所持有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经管
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标的股票的转让做
出限制性规定,导致标的股票无法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
或因股票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导致标的股票未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
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将相应延长。
(四)除上述之外,因其他原因变更、延长或者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的,须经
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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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的事宜
(一)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
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办理已死亡持有人的
继承事宜、存续期延长、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
(二)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三)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方式及选定资产管理机构、托管机构;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
调整;
(五)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
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日常管理及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会议下设管理委员会;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并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挪用
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存续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全体持有人根据所持份额比例承
担。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
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
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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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
一、 参加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成为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权益。
二、 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 按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及其收益;
(二) 依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按持有的份
额行使表决权;
(三) 就其持有员工持股计划对应份额的资产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
(四) 享有相关法律、法规及《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其他权利。
三、 持有人承担如下义务:
(一)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二) 按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投资的风险;
(三) 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四) 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其他义务。
四、 持有人会议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
按各自所持有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
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以下事项需召开持有人会议:
(一) 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延长;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
时,决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该等融资,并审议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参与方
案;
(四) 审议和修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规则;
(五) 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六) 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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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或者管理
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中,第(一)项应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份
额的表决权审议批准,其余事项应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半数以上份额
的表决权审议批准。
五、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的持有人
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席主持。管理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时,由管理委员会推举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六、召开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提前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持有人。经召集人决定,持有人会议也可
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召集人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持有人
会议将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以及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方式。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召集人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
知至少应包括前款第(一)、(二)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
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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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每 1 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以其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三)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额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四)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以现场方式召开持
有人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半数以上份额同意后通过(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除
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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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下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
成,设管理委员会主席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及其管理委员会主席由持有人会议选
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二、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的程序为:
(一) 发出通知征集候选人。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
向全体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首次持有人会议的议案为征集并选举管理委员会委
员。
会议通知中应说明在规定期限内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该提名的
征集至会议召开前 1 天截止。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提名一名管理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为持有人。经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签署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函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
时间内提交给召集人。
(二) 召开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持有人会议按
照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会议开始前,召集人应当公布征集到的全部管理委员会
委员候选人提名名单,以及有效提名情况。持有人所持每 1 计划份额有 1 票表决权。
持有人有权将所持表决票全部投给任一委员候选人,但不得将所持表决票分
别投给不同的委员候选人。
持有人会议推选二名持有人计票和监票。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委员候选人当选
管理委员会委员,并由得票最多的委员担任管理委员会主席。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对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全体持有人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应当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二) 不得泄露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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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得挪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四) 不得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 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财产;
(七) 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持有人会议亦有权作出决议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 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二) 代表全体持有人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三) 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四) 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在标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出售标的股票);
(五) 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六) 代表全体持有人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向全体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
(七) 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
(八) 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 30 日内,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情况向持
有人进行通报;
(九) 持有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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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管理委员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推举一
名委员代为履行主席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 1 日前
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席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除外)。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
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并进行表决,并由参
会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七、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
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八、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
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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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及应计利息;
(三)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在存续期之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的
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三)发生如下情形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
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原始出资金额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
低的原则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
持股计划条件的。
(四)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
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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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
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
份额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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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
第十一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大会充分征求员工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
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三、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
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监事会应当就持有人名单核实情
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投票。
八、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员工持股计划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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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
第十二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
理委员会拟定是否参与及具体的参与方式,形成提案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
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三、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
期限的承诺,持有人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构成公司对持有人聘用期限的承
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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