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潮宏基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我们提前收到了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文件,经认真审阅相
关材料,我们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并撤回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涉及关联交易的事
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告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较大
变化,同时综合考虑融资环境、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公司拟终止并撤
回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将审议的
《关于终止并撤回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关于与2015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已提交我们审核,我们已预先审阅相关议案资料。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并撤回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要基于
市场客观原因,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终止2015年度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合同的议案》等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已提交我们审核,我们已预先了解本次非
公开发行方案具体实施安排,并认真审阅相关议案资料,现发表意见如下:
上述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
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书玲、余应敏、解浩然
2016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