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潮宏基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并撤回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告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较大
变化,同时综合考虑融资环境、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公司决定终止并
撤回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
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可行的,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
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会议
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终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并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
二、关于终止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决定终止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是基于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
宜,与之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已无继续实施之可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关联董事在该项
议案表决中已回避表决。终止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
经营活动有实质性的影响,我们同意终止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三、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等议案中涉及的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助于公
司发展战略的实施,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保持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2、关联方符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资格。
3、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
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开、合理,公司董事会会
议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充分全
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
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
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
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
意公司实施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书玲、余应敏、解浩然
2016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