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与
深圳市架桥富凯七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之
补充协议之二
二〇一六年五月
1
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6 年 5 月 9 日在沂源县签署:
甲方: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370000018078729
法定代表人:柴文
注册地址:淄博市沂源县城
乙方:深圳市架桥富凯七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877679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架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徐波)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鉴于:
1、双方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签订《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签署《山
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原协议”);
2、根据原协议的约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以甲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为 13.5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甲方股票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 A 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相
应进行调整。
3、根据甲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甲方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257,380,111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70 元(含税);按原协议的约定,本次非公
开发行认购价格调整为 13.35 元/股。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本补充协议:
2
第一条 甲方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复
后 6 个月内,若根据原协议的约定确定的认购价格高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期首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70%,则甲方启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工
作,向乙方发出认购款缴纳通知;反之,若根据原协议的约定确定的认购价格低
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70%,则本次非公
开发行价格调整为本次股票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70%,以乙方原认购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乙方认购股数(单位为股,计算结果
为非整数时,舍弃小数点后部分确定整数认购股数,并以该整数认购股数乘以调
整后的发行价格确定乙方的最终认购金额)。
第二条 其他
2.1 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协议
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为准。
2.2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双方各执壹份,其余作为申报材料
及备用文件。
(以下无正文)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