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6-031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六项议案《关于公司与王艺衡、四川宏志实业有
限责任公司、杨利军和鲜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议案》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9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8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 15 号麦田中心 15F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宏杰先生
(五)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
表股份 56,451,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38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56,415,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343%;根据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44%。
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
议:
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42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1%;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4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3889%;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3.6111%。
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4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2%;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6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4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2%;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6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4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2%;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6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4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2%;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6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
6、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与王艺衡、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利军
和鲜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9%;反对 56,4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2%;弃权 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6111%;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6.388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罗勇律师、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张洪剑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经审核验证,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现场与会人员签署的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