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电商: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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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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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6)沪锦律顾字第 242 号

致: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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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

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201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证

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载明:

“2016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实际控制人张玉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6.78%

的股份)《关于提议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 3 个临时提案: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议案》”,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其他各项事宜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9 日 14 时在上海市黄浦区凤阳路 29 号新世界商务楼 18 楼会议室如

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8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及临时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2,899,3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6823%。

(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

表股份 312,615,9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645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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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人数为 22 人,代表股份 283,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6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

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其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予以验证。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

6、《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7、《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 2016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变更收购人有关承诺事项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中,《关于修订<公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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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及《关

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系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玉祥先生(直

接持有公司 26.78%的股份)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的临时议案,张玉

祥先生作为公司持股 3%以上的股东,其临时提案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余提案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并提前

二十日进行了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文件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

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监票人和计票人进行了监票、计票,

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统计数据,本次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同意,审议通过。

2、《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同意,审议通过。

3、《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同意,审议通过。

4、《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同意,审议通过。

5、《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同意,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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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同意,审议通过。

7、《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同意,审议通过。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 2016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同意,审议通过。

9、《关于变更收购人有关承诺事项的议案》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同意,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张玉祥、朱雪莲及上海丰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10、《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同意,审议通过。

11、《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同意,审议通过。

12、《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同意,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关于新提案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增加了新提案,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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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新增加提案与原有议案一并表决。表决结果参见本法律意见书“四、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本次新提案的提出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临时提案的提出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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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丁启伟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董君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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