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68 股票简称:国恩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8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恩股份”)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披露了《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
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同兴业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
阳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城阳支行”或“开户银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已在建设银行城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37101988227051075274,截止 2016 年 4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53,998,275.91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28,000 吨改性塑料项目、年产 1,400 万件高效低噪
空调风叶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兴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文雯、刘雁冰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兴业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或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
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兴业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兴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兴业证券督导期
结束之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公司、兴业证券与建设银行城阳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