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化实华:董事会关于不将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16-016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不将公司第一大股东

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5 月 6 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泰跃)送达的《关于茂化实华公司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说明》及八个附件,八个附件包括六个股东大会临

时提案,分别是:《关于提议罢免刘华女士董事职务的提案》、《关于

提名张腾为第九届董事会候选董事的提案》、《关于提名钟俊为第九届

董事会候选董事的提案》、 关于提议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关于提议尽快追究刘华女士相关责任的提案》和《关于提议纠正并

公告更正茂化实华公司对外公告中相关错误的提案》,以及《关于北

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及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绝对控制人均系刘军先

生等相关事宜的说明函》和《法规摘录》。

1

董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将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北京泰跃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 29.5%的

有表决权股份),具备提案人资格,临时提案提交日距股东大会召开

日超过十日,属于有效的临时提案提交时限,但北京泰跃提交的临时

提案的相关内容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第五十

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第十三条、《公司章

程(2015 年修订)》第五十二条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

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且北京泰跃本次提交临时提案的行为不

符合 2015 年 11 月 21 日《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决议》第三条的规定,鉴于此,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

修订)》第五十三条第四款、《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

第十四条第三款、《公司章程(2015 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和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 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以及 2015 年 11 月 21 日《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决议》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将本次北京泰跃的临时提案

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北京泰跃的 6 个临时提案的相关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第十三条、《公司章程(2015 年修订)》

第五十二条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 年修订)》第十三条均

2

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第四款、《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三款、《公司章程

(2015 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

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三款均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临时提案的分析:

临时提案一《关于提议罢免刘华女士董事职务的提案》,提案称:

鉴于现任董事刘华女士于董事任职期间,存在众多违规、违法甚至涉

嫌犯罪的行为,故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免去刘华女士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认为,截至本次公告日,刘华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期

间,并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及证券

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等证券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和处分,未被任何有权

机关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更未被任何司法机关认定刑事犯罪,提

案一的内容依据提案人的主观推测和臆断认定刘华存在众多违规、违

法甚至涉嫌犯罪的行为,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临时提案二《关于提名张腾为第九届董事会候选董事的提案》,

提案称,鉴于刘华董事因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且存在违法、违规

及涉嫌犯罪等事实,已于本次股东大会被提议罢免,现提议选举张腾

先生为本届董事会新任非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

3

会的监管指引,罢免董事和补选董事应先后召开两次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因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股东(尤其是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对在先的罢免议案是否通过并不知情,且如此设置将导致补选议

案是否审议将以罢免议案是否通过为前提,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

设置规则所不允许。

临时提案三《关于提名钟俊为第九届董事会候选董事的提案》,

提案称,鉴于原董事孙毅先生已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辞去茂化实华

公司董事职务,现提议选举钟俊先生为本届董事会新任非独立董事。

《公司章程(2015 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 年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下合称董事提名人)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合

称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人)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公司应加强与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沟通,通过公开征集董

事人选等方式,为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推荐董事候选人提供便利。

公司董事会在推选董事人选前应发布“董事选举提示性公告”,

详细披露董事人数、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

等内容。公司提名的董事人数应多于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组成人数。

公司董事会认为,鉴于原董事孙毅的辞职并未导致公司本届董事

4

会成员人数少于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数的 2/3,未对公司董事会的运

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公司董事会的缺额未构成法定补选的事由,

但这并不当然意味着包括北京泰跃在内的董事候选人有权提名人不

能提名候选董事;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 年修订)》设定

了董事选举提示性公告程序,目的系为保证所有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的提名人均有足够的时间和公平的机会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董事

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因此,在公司董事会

未发布董事选举提示性公告的前提下,董事会将北京泰跃提名的董事

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既不符合《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

年修订)》设定的前置程序,也不公平的剥夺了其他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董事候选人提名权。

临时提案四《关于提议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提案

称,提议茂化实华公司解聘、更换现聘用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公司董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

构的约定职责已经在其出具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日履行完毕,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和 2016 年度内控审计机

构及确定其审计费用的议案》,该议案尚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因此,在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披露日后,公

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未批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和 2016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及确

5

定其审计费用的议案》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并非公司审计机构,提

案四涉及的内容并不存在。

临时提案五《关于提议尽快追究刘华女士相关责任的提案》,提

案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尽快追究刘华女士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将其

相关违规、违法甚至涉嫌构成犯罪等行为材料移送报告至相关部门机

关依法处理。

公司董事会认为,北京泰跃有权将其认为刘华女士涉嫌违规、违

法和犯罪的行为向任何有权机关反映、举报、主张权益,该行为与公

司无关;提案五涉及的事项不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范围。

临时提案六《关于提议纠正并公告更正茂化实华公司对外公告中

相关错误的提案》,提案称,关于茂化实华公司自 2014 年始的对外公

告中(包括但不限于茂化实华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等相关公

告文件),就茂名润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润基公司)对茂化实

华公司之欠款,应由“货款”纠正为“借款”;并就该错误及时刊登

补充公告或者更正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6.4 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第 6.5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

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

6

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第 6.7 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综上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应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会已经完成 2015 年度报告的

编制和披露工作,并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北京泰

跃作为公司股东如果对年度报告中的相关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以在

年度股东大会上行使股东的质询权和表决权。

鉴于上述,本提案涉及的事项不属于股东职权,不属于股东大会

的议事范围。

综上,本次北京泰跃提出的 6 个临时提案,均存在不符合《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14 年修订)》第十三条、《公司章程(2015 年修订)》第五十二

条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 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的情

形,鉴于此,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第四款、《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三款、

《公司章程(2015 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和《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2015 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不

将本次北京泰跃提出的 6 个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7

审议。

二、关于北京泰跃本次提案行为未提供其股东会批准文件

根据 2015 年 11 月 21 日《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会决议》第三条的规定,北京泰跃在作为茂化实华股东期间,其对

茂化实华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提议召开权、股东大

会自行召集权、股东大会提案权、董事会提议召开权、董事会提案权、

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提名权、董事和监事的提议罢免权、股东大

会表决权)均需经北京泰跃股东会批准。

本次北京泰跃提出临时提案的行为属于北京泰跃行使股东大会

提案权、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提名权以及董事和监事的提议罢免

权,应经北京泰跃股东会批准,本次北京泰跃提交的文件没有该等股

东会决议,公司董事会注意到,北京泰跃本次提交的文件同时包含一

份《关于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

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绝对控制人

均系刘军先生等相关事宜的说明函》,主要阐明的观点系刘军先生系

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及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同为北京泰跃

股东)的绝对实际控制人,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

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处于失控状态,否定 2015 年

11 月 21 日《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法律

8

效力。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作为善意第三方,对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

泰跃至其实际控制人刘军层面的任何纠纷、公司失控或公司僵局均无

权亦无意干预,仅就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泰跃而言,公司认可北京泰

跃加盖公章的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和北京泰跃提交给公司的股东会

决议,且,在未经司法裁判认定 2015 年 11 月 21 日《北京泰跃房地

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之前,公司仅能依据 2015 年

11 月 21 日《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北京

泰跃加盖公章的法律文件综合判断和决定是否接受北京泰跃的意思

表示。

公司董事会同时声明,公司并不否认刘军先生系北京神州永丰科

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泰

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甚至我公司本身的实际控制人的法律事

实,但实际控制人应将其自身的意志通过行使控制权转换为各层面公

司的意志,而不能越权代表其控制的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表示意思,建议刘军先生及其控制的公司尽快解决公司失

控、公司僵局等状态,依法完善和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我公司董事会

将恪守职责,防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治理风险传导到上市

公司,以保护公司及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9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0 日

备查文件:

1.《关于茂化实华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说明》

2.《关于提议罢免刘华女士董事职务的提案》

3.《关于提名张腾为第九届董事会候选董事的提案》

4.《关于提名钟俊为第九届董事会候选董事的提案》

5.《关于提议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6.《关于提议尽快追究刘华女士相关责任的提案》

7.《关于提议纠正并公告更正茂化实华公司对外公告中相关

错误的提案》

8.《关于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永

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的绝对控制人均系刘军先生等相关事宜的说明函》

9.2015 年 11 月 21 日《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会决议》

10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实华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