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16-016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不将公司第一大股东
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5 月 6 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泰跃)送达的《关于茂化实华公司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说明》及八个附件,八个附件包括六个股东大会临
时提案,分别是:《关于提议罢免刘华女士董事职务的提案》、《关于
提名张腾为第九届董事会候选董事的提案》、《关于提名钟俊为第九届
董事会候选董事的提案》、 关于提议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关于提议尽快追究刘华女士相关责任的提案》和《关于提议纠正并
公告更正茂化实华公司对外公告中相关错误的提案》,以及《关于北
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及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绝对控制人均系刘军先
生等相关事宜的说明函》和《法规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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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将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北京泰跃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 29.5%的
有表决权股份),具备提案人资格,临时提案提交日距股东大会召开
日超过十日,属于有效的临时提案提交时限,但北京泰跃提交的临时
提案的相关内容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第五十
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第十三条、《公司章
程(2015 年修订)》第五十二条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
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且北京泰跃本次提交临时提案的行为不
符合 2015 年 11 月 21 日《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决议》第三条的规定,鉴于此,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
修订)》第五十三条第四款、《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
第十四条第三款、《公司章程(2015 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和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 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以及 2015 年 11 月 21 日《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决议》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将本次北京泰跃的临时提案
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北京泰跃的 6 个临时提案的相关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第十三条、《公司章程(2015 年修订)》
第五十二条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 年修订)》第十三条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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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第四款、《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三款、《公司章程
(2015 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
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三款均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临时提案的分析:
临时提案一《关于提议罢免刘华女士董事职务的提案》,提案称:
鉴于现任董事刘华女士于董事任职期间,存在众多违规、违法甚至涉
嫌犯罪的行为,故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免去刘华女士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认为,截至本次公告日,刘华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期
间,并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及证券
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等证券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和处分,未被任何有权
机关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更未被任何司法机关认定刑事犯罪,提
案一的内容依据提案人的主观推测和臆断认定刘华存在众多违规、违
法甚至涉嫌犯罪的行为,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临时提案二《关于提名张腾为第九届董事会候选董事的提案》,
提案称,鉴于刘华董事因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且存在违法、违规
及涉嫌犯罪等事实,已于本次股东大会被提议罢免,现提议选举张腾
先生为本届董事会新任非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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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监管指引,罢免董事和补选董事应先后召开两次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因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股东(尤其是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对在先的罢免议案是否通过并不知情,且如此设置将导致补选议
案是否审议将以罢免议案是否通过为前提,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
设置规则所不允许。
临时提案三《关于提名钟俊为第九届董事会候选董事的提案》,
提案称,鉴于原董事孙毅先生已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辞去茂化实华
公司董事职务,现提议选举钟俊先生为本届董事会新任非独立董事。
《公司章程(2015 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 年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下合称董事提名人)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合
称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人)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公司应加强与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沟通,通过公开征集董
事人选等方式,为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推荐董事候选人提供便利。
公司董事会在推选董事人选前应发布“董事选举提示性公告”,
详细披露董事人数、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
等内容。公司提名的董事人数应多于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组成人数。
公司董事会认为,鉴于原董事孙毅的辞职并未导致公司本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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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成员人数少于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数的 2/3,未对公司董事会的运
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公司董事会的缺额未构成法定补选的事由,
但这并不当然意味着包括北京泰跃在内的董事候选人有权提名人不
能提名候选董事;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 年修订)》设定
了董事选举提示性公告程序,目的系为保证所有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的提名人均有足够的时间和公平的机会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董事
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因此,在公司董事会
未发布董事选举提示性公告的前提下,董事会将北京泰跃提名的董事
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既不符合《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
年修订)》设定的前置程序,也不公平的剥夺了其他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董事候选人提名权。
临时提案四《关于提议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提案
称,提议茂化实华公司解聘、更换现聘用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公司董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
构的约定职责已经在其出具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日履行完毕,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和 2016 年度内控审计机
构及确定其审计费用的议案》,该议案尚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因此,在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披露日后,公
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未批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和 2016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及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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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其审计费用的议案》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并非公司审计机构,提
案四涉及的内容并不存在。
临时提案五《关于提议尽快追究刘华女士相关责任的提案》,提
案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尽快追究刘华女士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将其
相关违规、违法甚至涉嫌构成犯罪等行为材料移送报告至相关部门机
关依法处理。
公司董事会认为,北京泰跃有权将其认为刘华女士涉嫌违规、违
法和犯罪的行为向任何有权机关反映、举报、主张权益,该行为与公
司无关;提案五涉及的事项不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范围。
临时提案六《关于提议纠正并公告更正茂化实华公司对外公告中
相关错误的提案》,提案称,关于茂化实华公司自 2014 年始的对外公
告中(包括但不限于茂化实华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等相关公
告文件),就茂名润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润基公司)对茂化实
华公司之欠款,应由“货款”纠正为“借款”;并就该错误及时刊登
补充公告或者更正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6.4 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第 6.5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
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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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第 6.7 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综上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应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会已经完成 2015 年度报告的
编制和披露工作,并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北京泰
跃作为公司股东如果对年度报告中的相关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以在
年度股东大会上行使股东的质询权和表决权。
鉴于上述,本提案涉及的事项不属于股东职权,不属于股东大会
的议事范围。
综上,本次北京泰跃提出的 6 个临时提案,均存在不符合《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14 年修订)》第十三条、《公司章程(2015 年修订)》第五十二
条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 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的情
形,鉴于此,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第四款、《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三款、
《公司章程(2015 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和《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2015 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不
将本次北京泰跃提出的 6 个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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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二、关于北京泰跃本次提案行为未提供其股东会批准文件
根据 2015 年 11 月 21 日《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会决议》第三条的规定,北京泰跃在作为茂化实华股东期间,其对
茂化实华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提议召开权、股东大
会自行召集权、股东大会提案权、董事会提议召开权、董事会提案权、
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提名权、董事和监事的提议罢免权、股东大
会表决权)均需经北京泰跃股东会批准。
本次北京泰跃提出临时提案的行为属于北京泰跃行使股东大会
提案权、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提名权以及董事和监事的提议罢免
权,应经北京泰跃股东会批准,本次北京泰跃提交的文件没有该等股
东会决议,公司董事会注意到,北京泰跃本次提交的文件同时包含一
份《关于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
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绝对控制人
均系刘军先生等相关事宜的说明函》,主要阐明的观点系刘军先生系
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及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同为北京泰跃
股东)的绝对实际控制人,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
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处于失控状态,否定 2015 年
11 月 21 日《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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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作为善意第三方,对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
泰跃至其实际控制人刘军层面的任何纠纷、公司失控或公司僵局均无
权亦无意干预,仅就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泰跃而言,公司认可北京泰
跃加盖公章的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和北京泰跃提交给公司的股东会
决议,且,在未经司法裁判认定 2015 年 11 月 21 日《北京泰跃房地
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之前,公司仅能依据 2015 年
11 月 21 日《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北京
泰跃加盖公章的法律文件综合判断和决定是否接受北京泰跃的意思
表示。
公司董事会同时声明,公司并不否认刘军先生系北京神州永丰科
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泰
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甚至我公司本身的实际控制人的法律事
实,但实际控制人应将其自身的意志通过行使控制权转换为各层面公
司的意志,而不能越权代表其控制的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表示意思,建议刘军先生及其控制的公司尽快解决公司失
控、公司僵局等状态,依法完善和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我公司董事会
将恪守职责,防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治理风险传导到上市
公司,以保护公司及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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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0 日
备查文件:
1.《关于茂化实华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说明》
2.《关于提议罢免刘华女士董事职务的提案》
3.《关于提名张腾为第九届董事会候选董事的提案》
4.《关于提名钟俊为第九届董事会候选董事的提案》
5.《关于提议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6.《关于提议尽快追究刘华女士相关责任的提案》
7.《关于提议纠正并公告更正茂化实华公司对外公告中相关
错误的提案》
8.《关于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永
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的绝对控制人均系刘军先生等相关事宜的说明函》
9.2015 年 11 月 21 日《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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