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6年5月)

来源:上交所 2016-05-09 08: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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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 发 布 的《 关于规 范 上 市公 司对外 担 保 行为 的通知 》 ( 证监 发

[2005]120号)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

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

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或

公司认可的第三方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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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

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

(四) 公司非控股的子公司。

第七条 虽未纳入第六条所列担保对象范围,但公司认为需要发

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八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

第九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人担保申请,公司应向被担保人索取被

担保人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相关资

料,并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提供

反担保的条件、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

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

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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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的;

(四)财务状况不佳,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且出现经营纠

纷或对外担保已产生较大连带责任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

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

审批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

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

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节 担保金额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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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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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的担保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节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

司方可订立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除

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务人员

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

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范围;

(五)担保期限;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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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提供反担保的

被担保人或公司认可的第三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在接受

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或

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

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及有关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越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数额的担保合同。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

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

的责任。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一节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

存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

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并注

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

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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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人员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

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

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及时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

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

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债务归还情况等,建立相关财务档

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分析,并根据情况及时报告财务部。

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间的连续债权担保,经办责任人发现继续担

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财务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

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

大事项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

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

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

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当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

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

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及时披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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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三十一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

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

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

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

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

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

偿权。

第三十四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

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

证责任。

第四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承办有关信息的披露、保密、保存、管理工作,

具体按《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

追偿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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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关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

法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

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等

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

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

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自

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责任人未经公

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有关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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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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