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 发 布 的《 关于规 范 上 市公 司对外 担 保 行为 的通知 》 ( 证监 发
[2005]120号)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
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
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或
公司认可的第三方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1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
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
(四) 公司非控股的子公司。
第七条 虽未纳入第六条所列担保对象范围,但公司认为需要发
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八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
第九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人担保申请,公司应向被担保人索取被
担保人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相关资
料,并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提供
反担保的条件、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
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
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2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的;
(四)财务状况不佳,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且出现经营纠
纷或对外担保已产生较大连带责任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
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
审批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
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
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节 担保金额权限
3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
股东大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的担保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节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
司方可订立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除
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务人员
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
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范围;
(五)担保期限;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5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提供反担保的
被担保人或公司认可的第三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在接受
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或
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
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及有关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越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数额的担保合同。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
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
的责任。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一节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
存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
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并注
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
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6
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人员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
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
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及时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
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
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债务归还情况等,建立相关财务档
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分析,并根据情况及时报告财务部。
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间的连续债权担保,经办责任人发现继续担
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财务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
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
大事项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
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
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
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当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
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
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及时披露相
7
关信息,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三十一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
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
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
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
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
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
偿权。
第三十四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
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
证责任。
第四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承办有关信息的披露、保密、保存、管理工作,
具体按《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
追偿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
案。
8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关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
法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
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等
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
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
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自
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责任人未经公
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有关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
9
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6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