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吉艾科技(300309)
保荐代表人姓名:冯震宇 联系电话:021-33389709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云建 联系电话:021-33389774
一、 保荐工作概述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300309)(以下简称“吉艾科技”、“上市公司”、
“发行人” 或“公司”)已于2012年4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
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项目的保荐机构。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启动后,公司决定聘请申万宏源
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担任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
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
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公司与中金公司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中
金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申万宏源承销保
荐公司完成。
本次《201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的报告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
月31日。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现将报告期间内的保荐工作情况汇报
如下: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无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是,已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行规章制度,包括《关联交易规则》、《规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对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制度》等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收取银行寄送的募集资金账户的
对账单;
每季度对公司的募集资金账户明细进
行核查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项目进展与信息披
息披露文件一致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是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2015 年,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
司在对公司的现场检查中,重点关注了
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入及天津安埔募投项
目建设进度等相关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项目进展与信
2
息披露文件进度基本一致,保荐机构将
持续关注天津安埔项目盈利能力及公
司规范运作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0 次(其中,中金公司发表 9 次,申万
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发表 1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未发表过非同意意见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公司 2015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
踪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是
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培训 1 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8 月 11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相关
规定,控股股东及董监高的股份减持,
禁止内幕交易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3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
无 不适用
和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无 不适用
人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
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
无 不适用
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无 不适用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 不适用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
锁定股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高怀雪、黄文帜、徐博承诺:自公
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4
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高怀雪、
黄文帜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吴义永承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除
前述锁定期外,在高怀雪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高
怀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
峰、何年、仵岳奇、李同华承诺:自公司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
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各自任职期内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各自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其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形外,在其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白阳、李百灵承诺:自其对公司增资事
项工商变更完成之日(2010年9月20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上述
增资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
有的该部分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内,转让的上述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部分股份
总额的50%。
公司股东杨锐、冯玉平、黄靖、孙兴业、穆韶波、
刘桂青、张建武、冯利宝、苏航、高卜、霍玉和、
蔡金喜、王河川、周明明承诺:自公司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
5
股份。
公司股东 CICC Alternative Investment
Limited承诺:自其对公司增资事项工商变更完
成之日(2010年12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上述增资方式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
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
上
述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部分股份总额的50%。
2.控股股东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高怀雪、黄文帜、徐博于2012年1
月18日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发行人因有关政
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报告期内社会保
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
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
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 是 不适用
合法权利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高怀雪、黄文帜、
徐博将承担以下事项: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
关认定的需由发行人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罚款或赔偿款项;相关方提出的涉
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赔偿款项的合法权
利要求,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发行人支付
的或应由发行人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3.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高怀雪承诺如下:
1、截止本函出具之日,本人除持有吉艾科技的
股份外,没有持有其他经营的业务可能会与吉艾
科技经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企业的股权。
2、在吉艾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
人将不会通过自己或可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与
吉艾科技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如有这类业
务,其所产生的收益归吉艾科技所有。
3、如果本人将来出现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 是 不适用
股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吉艾科技构成竞争的情况,
本人同意将该等业务通过合法有效方式纳入吉
艾科技经营以消除同业竞争的情形;吉艾科技有
权随时要求本人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股份,
本人给予吉艾科技对该等股份在同等条件下的
优先购买权,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
格是公平合理的。
4、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赔偿吉艾科技因此而
产生的任何可具体举证的损失。
6
控股股东黄文帜和徐博分别承诺如下:
1、截止本函出具之日,本人除持有吉艾科技的
股份外,没有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亦不存在本
人可控制的其经营的业务可能会与吉艾科技经
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
2、在吉艾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
人将不会通过自己或可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与
吉艾科技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如有这类业
务,其所产生的收益归吉艾科技所有。
3、如果本人将来出现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
股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吉艾科技构成竞争的情况,
本人同意将该等业务通过合法有效方式纳入吉
艾科技经营以消除同业竞争的情形;吉艾科技有
权随时要求本人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股份,
本人给予吉艾科技对该等股份在同等条件下的
优先购买权,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
格是公平合理的。
4、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赔偿吉艾科技因此而
产生的任何可具体举证的损失。
4.控股股东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高怀雪、黄文帜和徐博分别出具了《减
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
的其他公司将尽量减少与吉艾科技的关联交易,
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
是 不适用
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
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
给吉艾科技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吉艾科技于2015年6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及2015年6月17日召
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决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定聘请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担任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与申万宏源
承销保荐公司签订了《关于吉艾科技(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7
股)之保荐协议》,约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工
作的保荐期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与吉
艾科技签署该项协议之日起至吉艾科技本
次非公开发行之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
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
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
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
工作,公司与中金公司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协议,中金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申万
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完成。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公司证券已指派冯震宇先生、张云建先生担
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持续督导期
内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至专户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法定督导期结束
之日止。
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15年7月9日公告,详见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无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8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吉艾科技(北京) 股
份公司201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冯震宇
张云建
保荐机构: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