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旅游:股份认购协议

来源:深交所 2016-05-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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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凯撒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1.1 本《海航凯撒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

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2016 年 5 月 8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

称“中国”)北京市签署:

(1)甲 方:海航凯撒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 15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江涛

(2)乙方一: 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海口市海秀路 29 号海航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岭

(3)乙方二:宁波杭州湾新区凯撒世嘉二期股权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住所: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 290 号 1 号楼 309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凯撒世嘉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马逸雯)

(4)乙方三:宁波杭州湾新区凯撒世嘉五期股权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住所: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 290 号 1 号楼 309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凯撒世嘉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马逸雯)

1.2 甲方、乙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各方”,单称为“一方”,乙方之各

方合称为“乙方”或“认购方”。

第二条 合同订立之背景

2.1 甲方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代码“000796”,住所为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 155 号,法定

代表人为刘江涛,注册资本为 803,000,258 元。

2.2 乙方一系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

协议签署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50,000 万元。

2.3 乙方二、乙方三系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

1

业。

2.4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甲方拟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包括乙方

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本次非

公开发行”、“本次发行”),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认

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份。

2.5 基于上述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方经过友

好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份有关事宜达成如

下协议。

第三条 发行方案

3.1 发行方式:甲方拟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包括乙方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

3.2 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审议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量)。具体发行价格将在甲方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根

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由甲方董事会在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乙方不

参与竞价过程但接受竞价产生的最终发行价格作为其本次认购甲方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

3.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乙方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除乙方以外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

2

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最终发

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董事会在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

采用现金认购方式。

3.4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不超过 800,000 万元,其

中乙方拟以不超过 350,000 万元的现金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拟认购数量=认购金额/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若甲方股票在定

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3.5 限售期安排: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以任何方式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股份如发生送

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亦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3.6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安排:本次发行完成后,甲方新老股东

共享本次发行前甲方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3.7 认股款总金额:乙方认购款总金额不超过 350,000 万元,其中乙方一

拟认购金额为不超过 200,000 万元,乙方二拟认购金额为不超过

80,000 万元,乙方三拟认购金额为不超过 70,000 万元。

3.8 支付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在其他投资者竞价

完成,收到甲方和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

款通知书》后,乙方按照甲方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

知的约定,将全部认购价款一次性转账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

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在本次发行验资完毕后,上述全部认购价

款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3.9 各方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00,000 万元(含

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3

项目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1 国内营销总部二期项目 124,816 124,816

2 公民海外即时服务保障系统项目 105,865 105,865

3 凯撒邮轮销售平台项目 349,020 273,123

4 凯撒国际航旅通项目 296,202 296,196

合计 875,903 800,000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甲方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募

集资金到位前,甲方董事会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

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上述募投项目的范围内,甲方董事会可

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项目工期及轻重缓急,按照相关法规并在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3.10 在乙方支付全额认购款后,甲方应尽快完成验资手续并将乙方认购的

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登记手续,并

修改甲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乙方所认购的甲方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四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方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4.1 甲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且其获准发行的股票已依法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

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甲

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2 甲方保证,甲方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

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

受到过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反工商、税收、劳动与社会保

障等部门的规定而受到严重处罚的情形。

4.3 甲方保证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并在乙方提出与本次发行事

项有关的其他合理要求时给予必要的协助。

4

4.4 甲方保证在发生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

要求的重大事项后,及时通知乙方。

4.5 甲方保证在乙方根据本协议缴纳认购款项后,甲方应按现行证券管理

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办理相应股票的登记手续及甲方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4.6 若甲方违反上述声明、承诺和保证对乙方造成损失或者导致本次发行

无法完成,甲方应向乙方作出充分的赔偿。

4.7 甲方的上述声明、保证和承诺的效力追溯至本协议签署日,并且按本

协议的约定持续有效。

第五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乙方向甲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5.1 乙方均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

企业,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和责任;乙方权力机关已经依法批准了本协议约定事项;乙方保证依

法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2 乙方保证其具有认购甲方发行股份的合法资格。

5.3 乙方保证其已经或将向甲方充分、全面地提供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

有文件、资料,并且这些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客观

地反映了乙方的状况,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故意隐瞒,且并

未保留任何一经披露便会影响本协议签署或履行的信息。

5.4 乙方保证配合甲方本次发行的申请工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部门关于申请文件的要求

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5.5 乙方保证在发生与甲方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后,及时通知甲方。

5.6 乙方保证在缴款通知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支付全部认购款项,并且保证

用于支付本次发行股份认购款项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并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结构化融资等情形,

5

亦不存在为他人代持等其他安排,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

负全部责任。

5.7 乙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存在违反乙方应遵守或受约束的法律

法规、法院发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政府机构发出的命令或其公司章

程,亦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承诺或其他文件。

5.8 乙方保证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以任何方式转让。

5.9 乙方保证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并在甲方提出与本次发行事

项有关的其他合理要求时给予必要的协助。

5.10 乙方的上述声明、保证和承诺的效力追溯至本协议签署日,并且按本

协议的约定持续有效。

5.11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保证及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导致本次发

行无法完成,则乙方应对甲方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给予充分的赔

偿。

5.12 组成乙方的各方对其各自的声明、承诺和保证负个别责任,不承担连

带责任。

第六条 费用承担

6.1 各方应分别承担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应由其缴纳和/或支

付的费用。

6.2 因本次发行而发生的税金,按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法律没有明确

规定的由发生该等税项的一方承担。

第七条 保密条款

7.1 各方均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事项严格保密。未经各方

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或者公众披露、透露,

无论直接或者间接,有意或者无意,公开或者私下,明示或者暗示。

但下列情况除外:

(1) 各方提供给对其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政府部门或者答复司法传

6

讯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

(2) 各方提供给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且对本次发行负有保密义务的

专业咨询顾问;

(3) 该等信息已公开披露。

7.2 依照第 7.1(2)款规定透露信息的一方应在透露之前取得信息的预期

接受者书面同意对该信息保密。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严重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

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

公共机关禁止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避免的事件。

8.2 若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或各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

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

自动按暂停期顺延而不加以处罚。

8.3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各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十天内向对

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

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8.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协议各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

法,并应采用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

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包括

但不限于因违约而使守约方支付针对违约方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专业顾问费用)以及与第三人的诉讼和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包括

但不限于专业顾问费用)。

9.2 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7

10.1 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异议

或争议的解决,受中国法律的约束。

10.2 凡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协商不能解决时,本协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

讼。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及终止

11.1 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后成立。

11.2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11.3 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终止或解除;

(2)中国证监会决定不予核准本次发行;

(3)甲方根据客观情况,主动宣告终止本次发行或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撤回

申请材料;

(4)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且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

协议;

(5)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各方同意,为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可以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友好

协商并以缔结补充协议的形式作出补充约定;该补充协议将构成本协

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依照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以

及应承担的义务。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各方同意并以签署书面

文件的形式作出;其中对本协议所作的重要或实质性修改还需参照本

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获得所需要的批准、许可、备案后方可生效;该

等以书面文件形式作出的修改和补充,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

8

部分。

12.3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和/或享受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和/或

利益,不应视为对该等权利和/或利益的放弃,且对该等权利和/或利

益的部分行使不应妨碍未来对此等权利和/或利益的行使。

12.4 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专

人送递、传真、电传或邮寄方式发出;通知如以专人送递,以送抵对

方注册地址时为送达;如以传真或电传方式发出,发件人在收到回答

代码后视为送达;如以邮寄方式送达,以寄出日后五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

12.5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正本一式拾份,甲方持贰份,乙方各方各持壹份,

其余报有关主管部门,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

(此页无正文,为《海航凯撒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海航凯撒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2016 年 5 月 8 日

10

(此页无正文,为《海航凯撒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签署页)

乙方一: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2016 年 5 月 8 日

11

(此页无正文,为《海航凯撒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签署页)

乙方二:宁波杭州湾新区凯撒世嘉二期股权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2016 年 5 月 8 日

12

(此页无正文,为《海航凯撒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签署页)

乙方三:宁波杭州湾新区凯撒世嘉五期股权管理合伙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2016 年 5 月 8 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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