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可行权名单的核实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东华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第二个行权期
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发表如下核实
意见:
1、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
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3、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
监事会成员:
严智勇、王竹、凌毓倩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