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山西阳煤丰喜肥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所持有山西瑞兆丰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已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同意将其提交本公司董
事会审议。
2、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定价公允的原则,未侵占
任何一方利润,能够维护本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3、在本项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程序合
法合规。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4、我们同意丰喜集团将所持有的山西瑞兆丰复合肥有限责任公
司100%股权转让于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专此。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此页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李海泉(签名) 李端生(签名) 孙水泉(签名)
日期: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