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日电子: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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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3 股票简称:福日电子 编号:临 2016-019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29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

式向六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76,166,375 股,每股价格人民币

8.58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53,507,497.50 元,扣除发

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4,361,970.37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39,145,527.13 元。

2016 年 4 月 29 日,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闽华兴所(2016)

验字 G-010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5 日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

业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在福州分别签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余额情况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账号 存储金额(元)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

1 12251000000239760 541,397,870.04

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

2 13100101040052610 100,000,000.00

省分行营业部

三、《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借款、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兴业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

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4、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霖、潘光明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

专户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查询公司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兴

业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兴

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兴业证

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

兴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兴业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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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兴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兴业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解

除。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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