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达股份: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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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邵崇(代行职责)

联系人 董建明

联系电话 13916391682

保荐代表人 董建明、田爱华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13916391682、1866593282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0782

注册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江会路上浅口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江会路上浅口

法定代表人 梁柏松

联系人 朱明辉

联系电话 07506109778

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4 年 9 月 16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4 年 9 月 2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4 年度报告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披露

2015 年度报告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按规定对美达股份的

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和内容进行事前或者事后审阅,督

促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经审阅,持续督导

期间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现场检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2014 年度,保荐代表人于 12 月 5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015 年度,保荐代表人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对公司进行

了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

管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修订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及使用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

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

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扣

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 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后 439,243,813.75 万元已分别存

况 入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存储

专户。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

入 439,243,813.75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20,289.80 万元(利息收入)。

保荐代表人已取得银行对账单核实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资金情况。

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制度,有效执行了四方监管协议,不存在违反《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

情况。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2014 年度与 2015 年度,保荐代表

人未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于 2015 年 3 月 13 日,对

2

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核查

意见,认为:2014 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制度,有效地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2015 年 3 月 13 日,对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出具核查意见,认为:2014 年度,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

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

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

的《评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14 年度内部

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

7、保荐人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发表公开

声明的事项,保荐人也未曾发表过公开声明。

8、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向交易所

报告的情形,保荐人也未曾向交易所报告。

9、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

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 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

等) 况。

五、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项 目 情 况

1、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发行人能够按照本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能够

如实回答保荐人的提问并积极配合现场工作的开展。

2、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能够较好完成

参与保荐工作的情况 相关工作。

3、其他 公司公告的 2014 年、2015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

生的重大事项

事 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七、其他申报事项

3

申报事项 说 明

1、发行前后发行人经营业绩变动及原因分析 2013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70,008.07 万

元,净利润 755.21 万元,2014 年公司实现营

业收入 336,360.95 万元,净利润-23,737.48

万元。2014 年与 2013 年相比,营业收入下

降 10.00%,销售收入下降主要受产品单价下

跌影响,2014 年切片平均售价 16170 元/吨,

同比下降 8.8 %,纤维丝平均售价 22750 元/

吨,同比下降 7.3 %。同时原材料己内酰胺价

格向下直降,产品价格下跌的幅度大于原材

料价格下跌的幅度,导致产品毛利率下降,

毛利率同比下降 1.76 百分点,毛利减少,毛

利同比下降 33.6 %。

2015 年业绩增长、扭亏为盈。主要原因

为:

1、2015 年与 2014 年同期相比主要产品

产销量增加,同时由于原材料价格持续下行,

对冲产品销价降幅,产品毛利略有增加。

2、2015 年公司收到参股公司通用数字

分红以及处置其股权产生股权收益,二级市

场出售交通银行股权产生股票溢利。

3、2015 年的贷款总额与去年同期相比

减少,贷款利息支出同比下降;与去年同期

相比美元外债减少,由汇率变动影响的汇兑

损失与去年同期相比大幅下降,财务费用与

去年同期相比大幅减少。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保荐 无

人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董建明 田爱华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邵崇(代行职责)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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