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0 证券简称:保变电气 公告编号:临 2016-032
债券代码:122083 债券简称:11 天威债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变电气”、“公司”
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
裁中心)[2016]沪贸仲裁字第 137 号《裁决书》,现将相关仲裁情况
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申请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银租赁”)与案外
人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电天威公司”)
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招银租赁与保变电气(被申请人)就该合
同签订《保证合同》,后因乐电天威公司违约,招银租赁要求本公司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仲裁申请(有关本案情况详见2015年3月4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2016年4月13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
中心)就上述争议仲裁案作出了[2016]沪贸仲裁字第137号《裁决书》。
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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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请人为乐电天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欠付
申请人第十五期租金余款人民币 13,173.37 元中的 49%即人民币
6,717.40 元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申请人为乐电天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欠付申
请人的第十六期至第二十期租金人民币 52,196,670.85 元中的 49%即
人民币 25,576,368.72 元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申请人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逾期租金的日万分之五
为计算基数,向申请人支付自逾期日至乐电天威公司破产清算受理日
前一日(即 2014 年 12 月 16 日)的违约金中的 49%,即人民币 28,251.25
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257,157 元由申请人承担 5%即人民币
12,857.85 元,被申请人承担 95%即人民币 244,299.15 元。鉴于申请
人已全额预缴仲裁费,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本案件仲裁费的
95%即人民币 244,299.15 元;
(五)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一)、(二)、(三)、(四)项所涉被申请人应付款项,被申
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支付完毕。
本仲裁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公司本次公告的仲裁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
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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