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16-23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于 2016 年 5 月 5
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出具的(2014)常
商初字第 183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原告杨金国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委托投资协议纠
纷向公司、第三人林金坤提起诉讼。关于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3 年 7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3 年 9 月 28 日,原告杨金国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将林金坤的诉
讼地位由第三人变更为被告以及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二、诉讼的裁定情况
2014 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股权转让纠纷案移交至常州中院管辖,
常州中院于 2014 年 6 月 9 日立案。
2016 年 5 月 5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常
商初字第 18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杨金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477,100 元,由原告杨金国负担。鉴定费 10 万元(已由林金
坤预交),由原告杨金国负担,杨金国应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鉴定
费 10 万元迳付林金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中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商初字第 183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