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玛顿: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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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16-23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于 2016 年 5 月 5

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出具的(2014)常

商初字第 183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原告杨金国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委托投资协议纠

纷向公司、第三人林金坤提起诉讼。关于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3 年 7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3 年 9 月 28 日,原告杨金国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将林金坤的诉

讼地位由第三人变更为被告以及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二、诉讼的裁定情况

2014 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股权转让纠纷案移交至常州中院管辖,

常州中院于 2014 年 6 月 9 日立案。

2016 年 5 月 5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常

商初字第 18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杨金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477,100 元,由原告杨金国负担。鉴定费 10 万元(已由林金

坤预交),由原告杨金国负担,杨金国应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鉴定

费 10 万元迳付林金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中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商初字第 183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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