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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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6-056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福基”)向相关合作银行

申请的 6 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获得银行批准之日起

不超过两年。详细情况如下:

担保金额

公司名称 金融机构 项目 授信方式 授信期限

(亿元人民币)

东华能源 自银行批准之日

宁波福基 上海银行宁波分行 6 综合授信

担保 起不超过一年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宁波福基成立于 2012 年 10 月 25 日,注册资本 115,000 万元,住所为宁波

大榭开发区海光楼 205-2 室,经营范围为:正丁烷、乙烯、乙烷、丙烯、丙烷的

批发;石油制品、化工产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的批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国

内陆路货运代理。公司拥有其 100%的权益。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

资产 314,522.09 万元,总负债 198,791.18 万元,所有者权益 115,730.91 万元,

资产负债率 63.2%。201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0.00 万元,实现经营利润 341.84

万元,净利润 258.44 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拟签署的保证协议合同,本次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

债权为宁波福基与债权人银行分别签订的《银行授信协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

保书》等项下债权。宁波福基项下银行的总金额不超过 6 亿元人民币。本次担保

的期限为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两年。

1

四、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宁波福基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以确

保其开拓业务发展之需要。公司实际持有宁波福基 100%的股权,所担保额度主

要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盈利前景良好,资金安全和回款均稳定可靠。

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认为:本公司实际持有上述被担保公司控股股权,其

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公司对内部担保信用的使用和

管理等,建立了担保管理制度,以及严格的内部财务控制、审计监督制度;对有

关业务的开展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决策、执行流程;对各项业务往来制定了

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管理制度。为此,公司对其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业务发

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为其担保并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上述担保事项,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额度及授权董事会批准

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本年度担保额度(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及有效期内,

根据银行授信审批情况,批准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

生效。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对外担保逾期的数量

1、截止本公告日,东华能源为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

为 8.49 亿元,东华能源为江苏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0.45 亿

元,东华能源为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23.86 亿元,东华

能源为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15.6 亿元,东华能源为子公司

担保金额合计为 48.4 亿元,占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比例为 149.87%。

2、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对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提供反担保 3.83 亿元。

3、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气体船有限公司

签署的协议《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肆艘船)提供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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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 2014 年 4 月 4 日的《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告)。

4、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太平洋控股公司签署

的《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壹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 2014 年 6 月 27 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告)。

5、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 HARTMANN SCHIFFAHRTS

GMBH & CO.KG OR ITS NOMINEE 签署的协议《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

(共计伍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

内容见 2014 年 9 月 23 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告)。

6、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 Petredec Limited 签

署《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叁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 2014 年 10 月 29 日的《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告)。

7、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者因此导致的潜在诉讼

事项。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均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的有关资料。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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