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6-055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
权价格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
2015 年 4 月 28 日,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692,346,184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0.3 元 ( 含 税 ), 共 计 人 民 币 :
20,770,385.52 元 , 母 公 司 剩 余 未 分 配 利 润 165,204,760.64 元转入
下年未分配利润。
2016 年 5 月 6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692,346,18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0.51 元(含税)共计人民
币: 35,309,655.38 元,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 177,066,281.28 元转入下年未分配
利润;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通过本次转增股本后,
公司总股本由 692,346,184 股,增至 1,384,692,368 股。
2016 年 5 月 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对股票期权数量
和行权价格作出如下调整:
(一)批准与授权
根据《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规定,在股票期权行权前内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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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股东大会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出现前述情况时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
价格。
2015 年 4 月 28 日,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16 年 5 月 6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的议案。根
据《激励计划》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该利润分配方案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
行权价格。
2016 年 5 月 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
格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的内容
1、根据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 10 股派现金 0.3 元(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调整前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P0 为人民币 11 元,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调整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P=11-0.03=10.97 元。
2、根据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对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 10 股派现金 0.51 元(含税),以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10 股。
(1)行权价格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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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P 为调
整后的行权价格。
调整前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P0 为人民币 10.97 元,根据上述公式计算
得出:
调整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P=(10.97-0.051)/(1+1)=5.46 元(尾数四舍
五入)。
(2)股票期权数量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本次股票期权调整前公司股票期权数量 Q0 为 6,924,000 万份,根据上述公
式计算得出:
调整后股票期权数量 Q =6,924,000×(1+1)=13,848,000 份
综上所述,经过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数量为 13,848,000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为人民币 5.46 元。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调整事项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
经测算,由于本次可行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较小,对公司基本每股收
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很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调整事项对公司相关年度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实质影响。
三、相关核查意见
(一)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审核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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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调整及第二个
行权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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