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6-054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
行权条件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4 年 2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4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获证
监会备案无异议的公告 》,此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证监会无异议备案。
3、2014 年 4 月 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2014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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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
关事项。
5、2014 年 5 月 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
议案》和《关于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将首次授
予的人员总数由 105 名调整为 104 名,授予数量由 1,350 万份调整为 1,344 万份,
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4 年 5 月 8 日。
6、2015 年 5 月 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
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部分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不再满足激励对象
条件,根据《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董事会审议
同意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92 万份;另由于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不满足行权条件,其对应的股票
期权无法行权,董事会审议同意将该部分(不含上述已离职或不再满足激励对象
条件的激励对象部分)股票期权共计 500.8 万份予以注销。本次注销股权期权共
计 592.8 万份。
根据《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本次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总计 1,484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1,344 万份,
预留股票期权 140 万份。公司已向 104 名激励对象授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1,344
万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4 年 5 月 8 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
在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内授予完毕。2015 年 5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确认
没有或者没有足够合格激励对象应予激励,因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取消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 140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
7、2016 年 5 月 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授予数量的议案》。由于公司部分原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等原因,董事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东华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办法》所确定的调整规则,经审议同意:注销魏光明、孙涛、易正伟、朱立英、
姚建华、车一鸣、王凯共 7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58.8 万份;
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从 99 人调整为 92 人;股票期权总数从 751.2 万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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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692.4 万份。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
象 2015 年度考核情况的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经符合行
权条件。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向 92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以定
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事宜,
需待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1、东华能源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
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
规定的情形。
3、行权安排: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
第二个行权期满足前述时间及数量要求。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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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的 30%。
根据公司 2015 年经审计的会计数据:
(1)公司 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411,139,044.47 元,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401,752,096.85 元;2015 年归属于上市公
4、第二个行权期公司总体业绩条件:以 2013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相比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于 2013 年增长为 225.06%,高于 200%的业
低于 20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绩目标。
7%。
( 2 ) 2015 年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为
13.4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为 13.13%,均高于 7%的业绩目
标。
即所有业绩指标均满足条件。
5、激励对象业绩条件
对于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负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考核,公司
责,按照《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
激励对象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行权条
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予以考核。若根据激励
件。
对象考核为不合格,则其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
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已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期股票期权可行权起止日期、行权股票的来源和预计数量
1、可行权起止日期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2014 年 5 月 8 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股权激励行权事宜,
需待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拟采用批量行权
的方式行权。公司将在适当的时间,另行公告具体行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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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权股票的来源
股票期权行权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东华能源股票。
3、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第二个可
已获授但未行 占本次可行 占目前
行权期可
姓名 职务 权的股票期权 权期权总数 总股本
行权数量
(万份) 的比例 的比例
(万份)
高建新 东华能源副总经理 33 16.5 4.766% 0.024%
赵树忠 东华能源副总经理 36 18 5.199% 0.026%
任家国 东华能源董事 31.2 15.6 4.506% 0.022%
王建新 东华能源副总经理 24 12 3.466% 0.017%
陈圆圆 东华能源董事会秘书 7.2 3.6 1.040% 0.005%
方 涛 东华能源财务总监 3.6 1.8 0.520% 0.003%
核心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86 人) 557.4 278.7 80.503% 0.403%
92 名激励对象合计 692.4 346.2 100% 0.500%
若在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
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注:上表中股票期权数量为实施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前股票期权数量。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该
利润分配方案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相关内容详见 2016 年 5 月 7 日的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告》。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说明
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 6 个月内,除因股权
激励行权导致增持公司股票外,未发生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如果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346.2万份全部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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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净资产将因此增加38,082,000.00元,其中:总股本增加3,462,000股,计
3,462,000.00元,资本公积增加34,620,000.00元。由于本次可行权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较小,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很小。
公司在授权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
允价值, 在可行权日之前公司已经根据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制造费用、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以下简称“成本费用”),同时
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仅仅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
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
本公积—资本溢价”,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上述会计处理造成影响。
若在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
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根据国家税
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在特定期间内不得行权的说明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激励
对象必须在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不得行权。
九、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期权的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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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本次行权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的条
件。
十、相关核查意见
1、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
行权的情形,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格、有效。
除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
象的名单及其相应的股票期权份数与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及其相应的股票期权份数相符。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
权期内行权。
2、监事会意见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
象 2015 年度考核情况的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经符合行
权条件。监事会审议同意向 92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
进行行权。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采用批量行权方式。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可行权名单的核实意见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分别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
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发表如下核实意见:列
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 号》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十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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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调整及第二个
行权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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