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4 证券简称:金石东方 公告编号:2016-027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6 日上午 9:30 在成都市双流区金河路
66 号川投国际酒店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5 月 5 日~
5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16 年 5 月 6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5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本次股
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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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蒯一希先生主持。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四川
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合
法、有效。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15 人,
代表股份 51,012,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5.0190%。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51,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2,9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90%。;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数 2,654,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040%。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及独立董事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51,0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5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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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0.01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1,0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5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1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1,0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5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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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0.01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1,0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5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1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五、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1,0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5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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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0.01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六、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1,0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5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1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0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5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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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0.01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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