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杰瑞石油服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褚洪文律师、
高强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
进行律师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伟杰
先生主持。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9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及审议议题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刊登在 2016 年 4 月 9 日的《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该通知载明的开会时间是 2016
年 5 月 6 日下午 14:00。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在 2016 年 5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
00;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在 2016 年 5 月 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3、本次股东大会按《通知》要求,如期于 2016 年 5 月 6 日下
午 14:00 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 5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刊登《通知》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超过 20 日,符合法定
要求。
经本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
有效。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 4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490,022, 45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51.15837%,其
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89,933,25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51.149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9,2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0.00931%。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5 月 3 日下
午 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及合法的委托代理人。
经本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3、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和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
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 10 项议
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在现场投票表决中,由股东代表李扬智、徐丽君负责计票,
监事代表刘志军及本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
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
投票系统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议的以下 10 项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
决方式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并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89,960,9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745%;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35%;弃权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0%。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
票 4,242,6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8.57116%;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股份总数的 1.40561%;弃权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2323%。
本议题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并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89,960,9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745%;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35%;弃权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0%。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
票 4,242,6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8.57116%;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股份总数的 1.40561%;弃权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2323%。
本议题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3、审议并通过《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89,960,9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745%;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35%;弃权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0%。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
票 4,242,6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8.57116%;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股份总数的 1.40561%;弃权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2323%。
本议题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4、审议并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89,961,9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765%;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35%;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0%。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
票 4,243,6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8.59439%;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股份总数的 1.4056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0%。
本议题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89,959,0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706%;反对票 6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73%;弃权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0%。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
票 4,240,7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8.52702%;反对票 6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股份总数的 1.44975%;弃权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2323%。
本议题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6、审议并通过《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89,959,0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706%;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35%;弃权票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59%。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
票 4,240,7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8.52702%;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股份总数的 1.40561%;弃权票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6738%。
本议题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7、审议并通过《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89,959,0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706%;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35%;弃权票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59%。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
票 4,240,7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8.52702%;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股份总数的 1.40561%;弃权票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6738%。
本议题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8、审议并通过《关于 2016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89,958,7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700%;反对票 6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3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0%。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
票 4,240,4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8.52005%;反对票 6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股份总数的 1.47995%;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0%。
本议题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9、审议并通过《关于 2016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89,958,7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700%;反对票 6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3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0%。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
票 4,240,4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8.52005%;反对票 6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股份总数的 1.47995%;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0%。
本议题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10、审议并通过《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89,960,9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745%;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35%;弃权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0%。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
票 4,242,6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8.57116%;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股份总数的 1.40561%;弃权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2323%。
本议题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本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公司执二份,本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
存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本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
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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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褚洪文
经办律师: 高强
法定代表人:王建文
二 0 一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