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瑞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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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杰瑞石油服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褚洪文律师、

高强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

进行律师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伟杰

先生主持。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9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及审议议题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刊登在 2016 年 4 月 9 日的《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该通知载明的开会时间是 2016

年 5 月 6 日下午 14:00。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在 2016 年 5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

00;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在 2016 年 5 月 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3、本次股东大会按《通知》要求,如期于 2016 年 5 月 6 日下

午 14:00 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 5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刊登《通知》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超过 20 日,符合法定

要求。

经本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

有效。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 4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490,022, 45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51.15837%,其

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89,933,25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51.149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9,2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0.00931%。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5 月 3 日下

午 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及合法的委托代理人。

经本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3、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和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

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 10 项议

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在现场投票表决中,由股东代表李扬智、徐丽君负责计票,

监事代表刘志军及本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

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

投票系统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议的以下 10 项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

决方式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并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89,960,9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745%;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35%;弃权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0%。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

票 4,242,6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8.57116%;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股份总数的 1.40561%;弃权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2323%。

本议题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并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89,960,9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745%;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35%;弃权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0%。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

票 4,242,6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8.57116%;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股份总数的 1.40561%;弃权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2323%。

本议题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3、审议并通过《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89,960,9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745%;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35%;弃权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0%。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

票 4,242,6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8.57116%;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股份总数的 1.40561%;弃权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2323%。

本议题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4、审议并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89,961,9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765%;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35%;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0%。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

票 4,243,6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8.59439%;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股份总数的 1.4056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0%。

本议题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89,959,0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706%;反对票 6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73%;弃权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0%。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

票 4,240,7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8.52702%;反对票 6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股份总数的 1.44975%;弃权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2323%。

本议题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6、审议并通过《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89,959,0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706%;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35%;弃权票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59%。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

票 4,240,7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8.52702%;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股份总数的 1.40561%;弃权票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6738%。

本议题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7、审议并通过《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89,959,0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706%;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35%;弃权票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59%。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

票 4,240,7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8.52702%;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股份总数的 1.40561%;弃权票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6738%。

本议题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8、审议并通过《关于 2016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89,958,7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700%;反对票 6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3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0%。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

票 4,240,4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8.52005%;反对票 6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股份总数的 1.47995%;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0%。

本议题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9、审议并通过《关于 2016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89,958,7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700%;反对票 6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3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0%。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

票 4,240,4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8.52005%;反对票 6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股份总数的 1.47995%;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0%。

本议题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10、审议并通过《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89,960,9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745%;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35%;弃权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0%。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

票 4,242,6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8.57116%;反对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股份总数的 1.40561%;弃权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2323%。

本议题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本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公司执二份,本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

存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本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

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此页无正文)

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褚洪文

经办律师: 高强

法定代表人:王建文

二 0 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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