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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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
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16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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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在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41,383,15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117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1,055,2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1.022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7,954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95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27,9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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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41,309,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79%;反对:73,65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21%;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4,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414%;
反对:73,65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586%;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41,309,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79%;反对:73,65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21%;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4,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414%;
反对:73,65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586%;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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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41,309,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79%;反对:73,65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21%;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4,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414%;
反对:73,65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586%;弃
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1,309,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79%;反对:73,65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21%;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4,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414%;
反对:73,65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586%;弃
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41,299,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05%;反对: 84,154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9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3,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397%;
反对:84,15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603%;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41,164,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450%;反对: 219,154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5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8,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754%;
反对:219,15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246%;弃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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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141,299,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05%;反对: 84,154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9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3,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397%;
反对:84,15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603%;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41,309,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79%;反对:73,65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21%;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4,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414%;
反对:73,65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586%;弃
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1,309,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79%;反对:73,65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21%;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4,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414%;
反对:73,65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586%;弃
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1,309,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79%;反对:7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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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21%;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4,3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414%;
反对:73,65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586%;弃
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41,299,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05%;反对: 84,154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9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3,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397%;
反对:84,15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603%;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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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知学
负责人: 吴明德 经办律师: 陈 凌
2016 年 5 月 6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2 楼,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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