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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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闽创见字第 01007-2 号

致: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受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

托,指派刘荣海、郭帆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已保证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以及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股东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有权出席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发布了《关于增加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该补充通知载明在前

述会议通知基础上增加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审议事项,其他事项未变。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6 日下午 14:30 在福建省宁德市环城路 143 号闽东

大广场华隆大厦 8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斌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5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及技术平台与本次会议

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作出公告,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经审查确认,公司股份总数为 373,000,000 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9,496,182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53.4842%。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 名,为 2016 年 4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8,47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209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公告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16 名,为 2016 年 4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1,026,1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751%。

此外,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召

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形成并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

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关于临时提案

2016 年 4 月 20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增加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

案的函》,提议将 2016 年 4 月 1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

发布了《关于增加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的公告》。

1、临时提案程序

根据公司董事会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召开。控股股东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向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关于提请福建闽东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增加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公司董事会亦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发布了《关于增加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提案人

根据《关于增加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持

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98,4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2091%。

3、临时提案内容

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关于增加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案人、提案程序及内容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公告中所载

事项一致,未出现修改议案的情形。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对公告中所列明事项进行了现场投

票表决,并经股东代表、监事及工作人员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四)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具体如下:

1、《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此议案的有 198,4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56%;反对此议案的有 630,08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8%;弃权 39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6%。

上述表决结果中,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

况: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26,182 股,其中:同意此议

案的有 0 股;反对 630,08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006%;弃权 396,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994%。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为通

过。

2、《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此议案的有 198,4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56%;反对此议案的有 630,08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8%;弃权 39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6%。

上述表决结果中,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

况: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26,182 股,其中:同意此议

案的有 0 股;反对 630,08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006%;弃权 396,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994%。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为通

过。

3、《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此议案的有 198,4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56%;反对此议案的有 630,08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8%;弃权 39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6%。

上述表决结果中,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

况: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26,182 股,其中:同意此议

案的有 0 股;反对 630,08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006%;弃权 396,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994%。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此议案的有 198,4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56%;反对此议案的有 630,08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8%;弃权 39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6%。

上述表决结果中,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

况: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26,182 股,其中:同意此议

案的有 0 股;反对 630,08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006%;弃权 396,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994%。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5、《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此议案的有 198,4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56%;反对此议案的有 630,08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8%;弃权 39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6%。

上述表决结果中,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

况: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26,182 股,其中:同意此议

案的有 0 股;反对 630,08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006%;弃权 396,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994%。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此议案的有 198,4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56%;反对此议案的有 1,026,18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44%;弃权 0 股。

上述表决结果中,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

况: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26,182 股,其中:同意此议

案的有 0 股;反对 1,026,18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通过。

7、关于聘请 2016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此议案的有 198,4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56%;反对此议案的有 630,08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8%;弃权 39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6%。

上述表决结果中,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

况: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26,182 股,其中:同意此议

案的有 0 股;反对 630,08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006%;弃权 396,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994%。

《关于聘请 2016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投资开发霞浦浮鹰岛风电场工程项目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此议案的有 198,4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56%;反对此议案的有 1,026,18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44%;弃权 0 股。

上述表决结果中,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

况: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26,182 股,其中:同意此议

案的有 0 股;反对 1,026,18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

《关于投资开发霞浦浮鹰岛风电场工程项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无正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福 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荣海

郭 帆

负责人:林伙忠

二 0 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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