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
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股权激励股份第二期解锁
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的条
件已经成就。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94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樊勇明 胡鸿高 钱逢胜
2016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