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宁健康: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06 17: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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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90 号斯米克大厦 1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58358011 传真:021-5835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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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致: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更名前为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作为其 2012 年和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

价格相关事项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3 号》(以下统称“《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

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

下简称“《201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14 年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

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

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就本次调整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调整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

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1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情况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

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

监会上报了申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 2012 年 7 月 24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10 日,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4)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7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

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上述

议案,激励对象由 173 名调整为 168 名,首次授予期权数量由 225 万份调整为

441.6 万份,预留部分由 25 万份调整为 50 万份。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由 37.80

元调整为 18.85 元,授予日为 2012 年 8 月 27 日。

(5)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19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

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 万份期权,授予日为 2013

年 7 月 19 日,行权价格为 48.9 元。

(6)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22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经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

162 名,首次授予期权数量为 432 万份,行权价格为 18.78 元,并注销已授予但

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9.6 万份。

(7)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2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162 名激励对

象符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满足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条件,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162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以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可行权数量为

108 万份,行权价格为 18.78 元。

(8)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经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

161 名,首次授予期权数量为 6,589,274 份,预留授予期权数量为 999,768 份。首

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为 9.292 元,预留授予期权的行权价为 24.356 元,并注销已

授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0.75 万份。

(9)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19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

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同意向首次授予

期权的 161 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期权的 17 名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

方式进行行权,本期首次授予期权可行权数量为 2,154,501 份,行权价格为 9.292

元;预留授予期权可行权数量为 333,256 份,行权价格为 24.356 元。本次行权拟

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10)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

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经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

160 名,首次授予期权数量为 10,871,975 份,首次授予行权价为 3.66 元。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为 15 名,预留授予期权数量为 1,426,337 份,预留授予行权价为 9.69

元,并注销已授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115,972 份。

(11)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1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同意向首次授

予期权的 160 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期权的 15 名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的方式进行行权,本期首次授予期权可行权数量为 5,361,206 份,行权价格为 3.66

元;预留授予期权可行权数量为 713,165 份,行权价格为 9.69 元。本次行权拟采

用自主行权模式。

2、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议

案》,董事会同意取消 1 名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将已授予但不符合行

权条件的 44,989 份期权予以注销。经本次调整,首次授予期权激励对象为 159

名,预留授予期权激励对象为 15 名。首次授予期权数量为 7,961,163 份,预留授

予期权数量为 998,440 份。首次授予期权行权价为 2.56 元,预留授予期权行权价

为 6.86 元。

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致同意董事会对公司 2012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议

案》,并对激励对象进行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对 201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

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按照公司《201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

定,取消 1 名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将已授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

44,989 份期权予以注销。调整后的 159 名首次授予期权激励对象和 15 名预留授

予期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次对授予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

(二)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情况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1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

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 2014 年 10 月 8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召

开了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4)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6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 193 名激励对象授予 675 万份股票期权,

授予日为 2014 年 11 月 6 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

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因 2014 年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及激励对

象离职原因,同意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193 名调整为 192 名,首次授予期权数量

由 675 万份调整为 16,857,500 份,预留期权由 75 万份调整为 1,875,000 份,首次

授予期权的行权价由 46.15 元调整为 18.41 元。并注销已授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

的股票期权 7,000 份。

(6)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

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 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7.5 万份期权,授予日为

2015 年 6 月 17 日,行权价格为 80.9 元。

(7)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激励对象离职原因,同意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由 192 名调整为 191 名,首次授予期权由 16,857,500 份调整为 16,842,500

份。并注销已授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15,000 份;同意向首次授予期

权的 191 名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本期可行权数量为

4,210,625 份,行权价格为 18.41 元。本次行权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2、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议

案》,董事会同意取消 4 名首次授予期权和 5 名预留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资格并

将已授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 413,500 份期权予以注销。经本次调整,首次授予

期权激励对象为 187 名,预留授予期权激励对象为 48 名。首次授予期权数量为

18,439,603 份,预留授予期权数量为 2,403,100 份。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为 13.09

元,预留授予期权的行权价为 57.73 元。

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致同意董事会对公司 2014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议

案》,并对激励对象进行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对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按照公司《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

定,取消 4 名首次授予期权和 5 名预留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将已授予但不

符合行权条件的 413,500 份期权予以注销。调整后的 187 名首次授予期权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次对授予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上述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

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调

整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

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调整事项

(一)2012 年调整事项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相关会议资料,以及原首次

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徐知己的离职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已根据《201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对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事

项进行了如下调整:

1、原激励对象徐知己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201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相关规定,该名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

2、2016 年 4 月 18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 2016 年 3 月 24 日总股本

580,306,69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3 股并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8 元

(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 股。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告《2015 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并以 2016 年 4 月 26 日为股权登记日、以 2016 年 4 月 27 日为除权除

息日,实施了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201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

做相应的调整,行权价格亦将做相应的调整。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

价格调整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201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规定的方法,对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具体为:

①激励对象的调整

原激励对象徐知己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取消该名人

员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取消已授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44,989 份,

并办理注销手续。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59 名,预留授予期权激励对象为 15 名。

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

调整后的期权数量为:

首次授予期权数量为:5,686,545 份×(1+0.4)=7,961,163 份;

预留授予期权数量为:713,172 份×(1+0.4)=998,440 份。

行权价格的调整: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66-0.08)÷(1+0.4)=2.56 元;

预留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为:(9.69-0.08)÷(1+0.4)=6.86 元。

经过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期权激励对象为 159 名,预留授予期权激励对象

为 15 名。首次授予期权数量为 7,961,16 份,预留授予期权数量为 998,440 份。

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为 2.56 元,预留授予期权的行权价为 6.86 元。

(二)2014 年调整事项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相关会议资料,以及原首次

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刘刚、彭攀峰、钱峰、唐文桦等 4 人和原预留授予期权的激

励对象杨涛、张世龙、任卫、孙晓辉、熊晟林等 5 人的离职文件。根据本所律师

的核查,公司已根据《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对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事项进行了如下调整:

1、原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刘刚、彭攀峰、钱峰、唐文桦等 4 人和原预

留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杨涛、张世龙、任卫、孙晓辉、熊晟林等 5 人因个人原因

离职,根据《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规定,该 9 名人员已

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

2、2016 年 4 月 18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 2016 年 3 月 24 日总股本

580,306,69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3 股并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8 元

(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 股。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告《2015 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并以 2016 年 4 月 26 日为股权登记日、以 2016 年 4 月 27 日为除权除

息日,实施了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201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

做相应的调整,行权价格亦将做相应的调整。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

价格调整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规定的方法,对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具体为:

①激励对象的调整

原激励对象刘刚等 9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取消该

9 名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取消已授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413,500

份并办理注销手续。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

数为 187 名,预留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为 48 名。

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

调整后的期权数量为:

首次授予期权数量为:13,171,145×(1+0.4)=18,439,603 份;

预留授予期权数量为:1,716,500×(1+0.4)=2,403,100 份。

行权价格的调整: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8.41-0.08)÷(1+0.4)=13.09 元;

预留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为:(80.9-0.08)÷(1+0.4)=57.73 元。

经过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期权激励对象为 187 名,预留授予期权的激励对

象为 48 名。首次授予期权数量为 18,439,603 份,预留授予期权数量为 2,403,100

份。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为 13.09 元,预留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57.73 元。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董事会对 2012 年及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

涉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及其内容、方法和结果,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公司章程》以及《201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 2012 年及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

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

确定的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201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及办理本次登记结算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调整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倪晓梅

童 楠 王 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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