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上述三份备忘录以下合称“《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
格调整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1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前次调整之日起至今,由于 1 名首次授
予期权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该名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他 159
名首次授予期权和 15 名预留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对 201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
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中关于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对公司 201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
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
格调整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前次调整之日起至今,由于 4 名首次授
予期权和 5 名预留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该 9 名人员已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其他 187 名首次授予期权和 48 名预留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2、公司对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
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中关于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对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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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劲科 俞建春 于成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