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332,更名前为“天壕节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以下“公司”、“天壕环境”、“发行人”)于 2012 年 6 月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天壕环境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天壕环境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国泰君安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保荐工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盈泰中心 2 号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唐伟、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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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唐伟、张斌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10)5931296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332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32 号枫蓝国际中心 2 号楼 906 室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32 号枫蓝国际中心 2 号楼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陈作涛
董事会秘书 王祖锋
联系电话 (010)6221199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2 年 6 月 18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2 年 6 月 2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在 2012 年 6 月 28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持
续督导期),保荐代表人对其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充分沟通并及时反馈意见;保荐代表人未能事前审阅的均在公
告后 2 个交易日进行了事后审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按要求每年均进行 1 次以上现场检
查,检查内容包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生产经营、公
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根据检查结果
2、现场检查及培训情况
形成并提交现场检查报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每年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 1 次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等)情况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
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 保荐费用后 60,990.82 万元已存入经董事会审议的三方监管专
金专户情况 项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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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每月查阅募集资金三方监管专户银行账单,并于每
年现场检查期间前往银行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情况。
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
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相关法规的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部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
列席的会议,公司均就有关议案征询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和核查,并对会议
情况
召集程序、表决过程、会议决议记录等进行密切关注,保证会
议召开程序、表决内容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定期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内部
控制、规范运作情况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时,还根据公司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就公司超募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募集资金使用变更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7、保荐人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无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时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
8、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
(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
况。
报送文件等)
五、对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项目 情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
1、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
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
情况
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
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2、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
机构参与保荐工作的情况 履行相应职责,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
六、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发行人的“三会”资料、信息披露档案资料等,保荐机构认为:发
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的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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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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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唐伟 张斌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杨德红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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