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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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20 证券简称:五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2

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

准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林伟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5]2647 号),核准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9,600 万元。公司根据发行方案已经

实际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261,899 股,每股发

行价为人民币 47.27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 295,999,965.73 元,减除发行费用

12,351,261.9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83,648,703.83 元。2016 年 5 月 4 日,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天健验〔2016〕135 号验资报告,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

资本及股本情况。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江

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60230188000225768,截止 2016 年 5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 28369.996573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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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太平洋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太平洋证券应当依据《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

太平洋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太平洋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太平洋证券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廖晓靖、亓华峰可以随时到专户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太平洋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太平洋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专

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太平洋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太平洋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太平洋证券更换

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

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太平洋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太平洋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太平洋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太平洋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太平洋证券持续

督导期结束(2016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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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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