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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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受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现
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
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
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6 年 5 月 5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司总部大会议室(深圳
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 7 栋 5 层)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5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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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4 日 15:00-2016 年 5 月 5 日 15:
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29 人,所持股份 65,865,241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5.0761%。其中,无表决权的关联股东 0 人,持有公司 0 股。
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5,865,241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5.0761%。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 19 人,所持股份 5,317,7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393%。
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21 人(其中代
理人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61,438,0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0463%。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427,2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298%。
2. 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
(2) 公司部分监事;
(3)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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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所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暨 2015 年年度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
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65,854,84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42%;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6%;弃权票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5,307,31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044%;反对
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0%;
弃权票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6%。
2. 《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65,854,84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42%;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6%;弃权票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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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5,307,31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044%;反对
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0%;
弃权票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6%。
3. 《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及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65,854,84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42%;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6%;弃权票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5,307,31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044%;反对
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0%;
弃权票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6%。
4. 《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65,854,84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42%;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6%;弃权票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5,307,31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044%;反对
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0%;
弃权票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6%。
5.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65,854,84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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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99.9842%;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6%;弃权票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5,307,31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044%;反对
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0%;
弃权票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6%。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65,854,84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42%;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6%;弃权票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5,307,31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044%;反对
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0%;
弃权票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6%。
7. 《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65,860,24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24%;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6%;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5,312,71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060%;反对
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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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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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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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建刚 游晓
谷琛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