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05 08: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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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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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受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现

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

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

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6 年 5 月 5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司总部大会议室(深圳

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 7 栋 5 层)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5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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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4 日 15:00-2016 年 5 月 5 日 15:

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29 人,所持股份 65,865,241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5.0761%。其中,无表决权的关联股东 0 人,持有公司 0 股。

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5,865,241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5.0761%。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 19 人,所持股份 5,317,7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393%。

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21 人(其中代

理人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61,438,0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0463%。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427,2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298%。

2. 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

(2) 公司部分监事;

(3)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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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所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暨 2015 年年度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

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65,854,84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42%;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6%;弃权票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5,307,31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044%;反对

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0%;

弃权票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6%。

2. 《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65,854,84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42%;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6%;弃权票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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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5,307,31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044%;反对

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0%;

弃权票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6%。

3. 《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及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65,854,84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42%;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6%;弃权票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5,307,31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044%;反对

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0%;

弃权票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6%。

4. 《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65,854,84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42%;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6%;弃权票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5,307,31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044%;反对

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0%;

弃权票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6%。

5.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65,854,84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99.9842%;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6%;弃权票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5,307,31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044%;反对

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0%;

弃权票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6%。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65,854,84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42%;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6%;弃权票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5,307,31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044%;反对

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0%;

弃权票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6%。

7. 《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65,860,24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24%;反对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6%;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5,312,71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060%;反对

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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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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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建刚 游晓

谷琛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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