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办法已于 2016 年 5 月 5 日经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一六年五月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
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
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
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自愿
接受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
额的1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
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的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
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表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或保荐代表人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
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书;
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裁办公会议审查;
3、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总裁负责按照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组织实施。使用募集资金
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表,经总裁和财务总监会签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
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在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
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的交易。暂时闲
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
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
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
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
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
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募
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
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
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
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
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
大差异。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
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