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因数控: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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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司董事会

关于变更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及会议召开的提示性公告;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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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Chongqing 青岛 Qingdao 香港 Hong Kong 东京 Tokyo 伦敦 London 纽约 New York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15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定于2016年5月5日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

式等内容。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9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变更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的通知。

2. 2016年5月5日下午14时,本次股东大会在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281号上

海金沙智选假日酒店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5月5日上午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6年5月4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肖毅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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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2名,

代表公司股份186,818,73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6.909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公司股份76,370,840股,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5.0883%。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7名,代表公司股份263,189,57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1.9974%;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共计4名,代表公

司股份28,638,65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6580%。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 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未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4.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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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承办律师:

张学兵 彭 林

承办律师:

刘 佳

2016 年 5 月 5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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