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或制度的规定,作为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讨论后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发起设立广东珠江乐器云服务平台科技有限公司事
项
本次投资是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中珠江乐器云服务平台建
设项目落地,完善公司服务体系,实现公司“制造-服务”产业链延
伸的重要举措,审议的程序和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发起设立广东珠江乐
器云服务平台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议案》。
2、关于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珠江乐器云服
务平台建设项目”、定价基准日及决议有效期的事项
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珠江乐器云服务平台建设
项目”的调整是为了使该投资项目更具有操作性,增强项目的实施效
益,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
日、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事宜的授权期限的调
整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前述调整完成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作出
的决议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项作出调整。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张 捷 吴裕英
王晓华 涂宇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