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一六年五月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卞志航 温春旺 杨 方
陈震东 王清云 王 武
李 晖 罗元清 吴超鹏
发行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目录
释义................................................................ 3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4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4
二、本次发行证券概况 ..................................................... 5
三、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 6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 11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13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 13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4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6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7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18
保荐机构声明............................................................ 18
发行人律师声明.......................................................... 19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20
第六节 备查文件...................................................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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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福日电子、公司、发行人 指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保荐机构、兴业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主承
指
证券 销商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 指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本次发行 指
76,166,37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
公司章程 指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信息集团 指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一代创投 指 福建新一代信息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兴合投资 指 福州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 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智 1 号资管产品 指 平安大华永智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元 指 人民币元
万元 指 人民币万元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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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内部决策程序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日电子”、“公司”或“发行
人”)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履行了以下程序:
1、2015 年 3 月 1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批准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与福建新一代信息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福州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平安大华永智 1 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王敏桦、胡红湘等相关方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等议案。
2、2015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前述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3、鉴于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发生
了派息事项,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授权,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9 日出具了《福建福日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除息调整的公告》。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程序
1、2015 年 12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申请。
2、2015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福建福日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29 号),核准了本次发行。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1、2016年4月28日,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闽华兴
所(2016)验字G-009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人向福建新一代信息技术创业投
资有限合伙企业、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敏桦、胡红湘、福
州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平安大华永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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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共6家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76,166,375股,每
股价格人民币8.58元。截至2016年4月28日止,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到上
述6家特定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资金总额人民币陆亿伍仟叁佰伍拾万柒仟肆
佰玖拾柒元伍角(¥653,507,497.50)。
2、2016年4月29日,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闽华兴
所(2016)验字G-010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4月29日止,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6,166,375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653,507,497.50元,
扣除发行费用14,361,970.3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9,145,527.13元,其
中 : 增 加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人 民 币 76,166,375 元 ; 增 加 资 本 公 积 人 民 币
562,979,152.13元。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5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二、本次发行证券概况
1、发行证券的类型: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76,166,375 股。
3、发行证券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4、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 年 3 月 11 日),发行价格为 8.65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8.643 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
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实施了 2014 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80,280,745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7 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人民币
26,619,652.15 元;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调整为
8.58 元/股。本次发行价格相当于发行底价的 100%,相当于发送缴款通知书前
20 个交易日(2016 年 3 月 17 日至 2016 年 4 月 14 日)均价的 73.40%。
5、股份认购情况: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数量(股) 认购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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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821,387 75,687,500.46
2 福建新一代信息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22,179,487 190,299,998.46
3 福州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536,713 38,924,997.54
4 平安大华永智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11,593,823 99,475,001.34
5 王敏桦 17,441,142 149,644,998.36
6 胡红湘 11,593,823 99,475,001.34
合计 76,166,375 653,507,497.50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与认购对象签署的相关协议,
本次发行对象为信息集团、新一代创投、兴合投资、平安大华永智 1 号资管产品、
王敏桦、胡红湘等 6 名特定投资者。
6、募集资金量及发行费用:根据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闽华兴所(2016)验字 G-010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
民币 653,507,497.5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4,361,970.3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639,145,527.13 元。
7、股份锁定期
本次投资者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此之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信息集团
公司名称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0年9月7日
注册资本 167628.120257万元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153号正祥商务中心2号楼
法定代表人 邵玉龙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授权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产权(股权)经营;对网络产品、软件与电
子信息服务、通信、广播电视视听、计算机和外部设备及应用、电子基
经营范围
础原料和元器件、家用电器、光学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仪表、机械加工
及专用设备、交通电子等产品及电子行业以外产品的投资、控股、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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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对房地产、物业、酒店的投资。(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
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新一代创投
公司名称: 福建新一代信息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2年4月23日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268号
执行事务合伙
福建兴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锋)
人
合伙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类型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与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
3、兴合投资
公司名称 福州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4年11月6日
注册资本 30,000,000元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路171号华威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陈晓东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对金融业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
4、平安大华
公司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1年1月7日
注册资本 300,000,000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法定代表人 杨秀丽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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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5、王敏桦
姓名: 王敏桦
住所: 杭州市下城区东新园住宅区望景苑
最近5年内的职
2010年1月至今担任杭州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业、职务:
6、胡红湘
姓名: 胡红湘
住所: 杭州市江干区毛竹弄
最近5年内的职
2008年10月至今任职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业、职务: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备案情况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之新一代创投和平安大华永智 1 号资管产品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1、新一代创投
新一代创投管理人“福建兴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新一代创投已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了所列基金
信息。
2、平安大华永智1号资管产品
“永智 1 号资管产品”的发行人和管理人平安大华是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管理公司,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基金管理资格,并取得了中国证监会关于从
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批复;“永智 1 号资管产品”是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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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客户资管产品。“永智 1 号资管产品”已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办理了备案
手续,并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向基金业协会补充上传了《资管合同补充协议》。
(三)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1、信息集团
根据信息集团出具的承诺函:(1)本公司为福日电子间接控股股东;(2)本
公司本次参与福日电子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
法借贷资金,且不会直接或间接接受福日电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
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没有来自于福日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资金的情形,且不存在结构化融资的情形。
2、新一代创投
根据新一代创投出具的承诺函:(1)本企业与福日电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2)本企
业本次参与福日电子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的资金来源为合伙人对本企业
的出资资金,且不会直接或间接接受福日电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
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没有来自于福日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资金的情形,且不存在结构化融资的情形。
3、兴合投资
根据兴合投资出具的承诺函:(1)本公司与福日电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2)本公司
本次参与福日电子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借
贷资金,且不会直接或间接接受福日电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
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没有来自于福日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资金的情形,且不存在结构化融资的情形。
4、平安大华
平安大华以其管理的“平安大华永智 1 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
认购。
根据平安大华及“平安大华永智 1 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出具
的承诺函:(1)平安大华及“永智 1 号资管产品”的委托人与福日电子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2)委托人本次参与福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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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子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借贷资金,且不会直接或间
接接受福日电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没有来自于福日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资金的情形,且不存在结构化融资的情形。“平安大华永智 1 号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结构化融资的情形。
5、王敏桦
根据王敏桦出具的承诺函:(1)本人与福日电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2)本人本次参
与福日电子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借贷资金,
且不会直接或间接接受福日电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财务
资助或者补偿,没有来自于福日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资金的情形,且不存在结构化融资的情形。
6、胡红湘
根据胡红湘出具的承诺函:(1)本人与福日电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2)本人本次参
与福日电子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借贷资金,
且不会直接或间接接受福日电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财务
资助或者补偿,没有来自于福日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资金的情形,且不存在结构化融资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之一的信息集团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其直接持有公司 33,775,634 股股票,通过其全资子公司福日集团间接持有公
司 94,234,189 股股票,合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33.66%。除信息集团以外,
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信息集团、兴合投资、平安大华、王敏桦、胡红湘与本次发行
对象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新一代创投的财务顾问
机构,向新一代创投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一代创投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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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合伙人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
根据新一代创投的合伙协议,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新一代创投的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新一代创投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相关法律规定,认购对象新一代创投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非关
联方。
(五)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的
安排
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形,也不存在
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综上所述,经核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为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投资者,符合发行人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非公开
发行方案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兰荣
保荐代表人: 陈霖、潘光明
项目协办人: 谢丰宇
项目组联系人: 陈霖、潘光明、谢丰宇、兰翔、吕泉鑫
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16 层
联系电话: 0591-38281701
传真: 0591-38281707
发行人律师: 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加锋
经办律师: 孙加锋、于丽娜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安西路 1118 号龙之梦大厦 1103-1105 室
联系电话: 021- 6226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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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32200273
审计(验资)机构: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林宝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 童益恭、林红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B 座七-九楼
联系电话: 0591-87852574
传真: 0591-87840354
12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登记在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持有有限售 质押或冻结情况
持股总数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条件股份数
(股) (%)
量(股) 股份状态 股份数量(股)
福建福日集团有
国有法人 94,234,189 24.78 -- -- --
限公司
福建省电子信息
(集团)有限责任 国有法人 33,775,634 8.88 33,775,634 -- --
公司
王清云 境内自然人 16,985,808 4.47 16,985,808 -- --
霍保庄 境内自然人 11,580,104 3.05 11,580,104 -- --
王州明 境内自然人 8,657,079 2.28 -- 质押 7,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汇添 境内非国有
7,999,960 2.10 -- -- --
富社会责任混合 法人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汇添 境内非国有
5,999,776 1.58 -- -- --
富移动互联股票 法人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皖江(芜湖)物流
境内非国有
产业投资基金(有 4,589,049 1.21 -- -- --
法人
限合伙)
陆军 境内自然人 3,711,620 0.98 3,711,620 -- --
福建省鞋帽进出
国有法人 3,505,629 0.92 -- -- --
口集团公司
合计 -- 191,038,848 50.25 66,053,166 -- 7,000,000
2、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截止 2016 年 5 月 4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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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有限售 质押或冻结情况
持股总数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条件股份数
(股) (%)
量(股) 股份状态 股份数量(股)
福建福日集团有
国有法人 94,234,189 20.65 -- -- --
限公司
福建省电子信息
(集团)有限责任 国有法人 43,677,021 9.57 42,597,021 -- --
公司
福建新一代信息
境内非国有
技术创业投资有 22,179,487 4.86 22,179,487 -- --
法人
限合伙企业
王敏桦 境内自然人 17,441,142 3.82 17,441,142
王清云 境内自然人 16,985,808 3.72 16,985,808 质押 12,739,356
平安大华基金-平
安银行-平安大华
其他 11,593,823 2.54 11,593,823 -- --
永智 1 号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
胡红湘 境内自然人 11,593,823 2.54 11,593,823 -- --
霍保庄 境内自然人 11,580,104 2.54 11,580,104 -- --
徐亮 境内自然人 7,871,300 1.72 -- -- --
王州明 境内自然人 5,657,079 1.24 -- -- --
合计 -- 242,813,776 53.20 133,971,208 -- 12,739,356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份类别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77,109,952 20.28 153,276,327 33.58
其中:1、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33,775,634 8.88 42,597,021 9.33
2、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0 0 38,310,023 8.39
3、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43,334,318 11.40 72,369,283 15.86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03,170,793 79.72 303,170,793 66.42
其中:A 股 303,170,793 79.72 303,170,793 66.42
其他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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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合计 380,280,745 100.00% 456,447,120 100.00
(二)资产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福日电
子降低负债规模,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财务安全水平;同时,
提高公司并购整合绩效,支持各业务子公司业务发展,促进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
进一步落实。
(三)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强化公
司的核心业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本次发行后,公司主营业务范
围保持不变,不会导致公司业务和资产的整合。
(四)公司治理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
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
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
(五)高管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高管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
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
理关系、关联关系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产生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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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
的结论意见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次发行过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
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配售的认购对
象的资格符合发行人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发行对象
的规定;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均来源其自有或自筹资金,且不会直接或间接接受
福日电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没有来
自于福日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资金的情形,且不存在结构化融资的情形。认购对象均为境内自然人、有限合伙
企业、境内法人,并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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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
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意见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发行的相关
《认购合同》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认购对象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
购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发行人
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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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机构声明
本公司已对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谢丰宇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陈霖 潘光明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兰荣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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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
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孙加锋 于丽娜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_____________
孙加锋
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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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
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
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字):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童益恭 林 红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
林宝明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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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投资者可以在福日电子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处查阅:
1、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
2、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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