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06 08: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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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 210 号

致: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16 年 5 月 5 日下午 2:00 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大厦写

字楼 12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

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 2016 年 4 月 15 日的《华油惠博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

及 2016 年 4 月 23 日的《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补充通知》”)以

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

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召开董事会,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及

时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公告了《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股东白明垠先生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向公司董事会提

交《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提请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白明垠先生提交的上述临时提案,并及时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

体公告了《会议补充通知》,该《会议补充通知》中补充确认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5 日下午 2:00 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 12 层公

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白明垠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5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4 日下午 3:00 至 2015 年 5 月 5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7 名,共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7,075,679 股。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

决结果显示,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共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790,127 股。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名,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53,865,8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7264%。其中

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984,127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42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

股东的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

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表决结果为依据。

经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153,863,4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票 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153,863,4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票 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153,863,4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票 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153,863,4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票 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53,863,4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票 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2,981,7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5%;反对票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 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 153,863,4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票 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 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53,863,4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票 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2,981,7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5%;反对票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 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53,863,4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票 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53,863,4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票 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10. 审议《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53,863,4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票 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

张剡

_____________

候实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1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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