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0 证券简称:双林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4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增加议案情况:2016 年 4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
实际控制人邬建斌先生向公司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关于<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5 日下午 13 点在宁海县深甽镇
南溪温泉宁海天明山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邬建
斌先生主持。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4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332,809,5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905%。其中,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296,846,5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38%;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2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5,963,03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086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2,809,5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368,93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2,809,5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368,93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2,809,5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368,93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2,809,5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368,93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2,809,5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368,93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2,809,5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368,93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2,809,5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368,93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8,735,4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368,93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2,809,5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368,93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2,809,5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368,93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单津晖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2,809,5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368,93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邬维静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2,809,5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368,93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2,809,5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368,93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良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