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3 证券简称:大东南 公告编号:2016-040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部分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 48,124,9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2%。
2、本次部分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6 年 5 月 10 日。
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3 月 3 日,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
司向姜仲杨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4
号),核准公司向姜仲杨发行 33,825,000 股股份、向陆旻发行 22,056,250 股股
份、向韩军发行 6,618,750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及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8,580,247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2015 年 4 月 2 日,姜仲杨、陆旻、韩军等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上海游唐网络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游唐”、“标的资产”或“标的公司”)100%股权
已过户至大东南名下,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为该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
2015 年 4 月 20 日,公司完成向姜仲杨发行 33,825,000 股股份、向陆旻发
行 22,056,250 股股份、向韩军发行 6,618,750 股新增股份预登记工作,公司增
发股份预登记数量为 62,500,000 股。本次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
日为 2015 年 4 月 27 日。
根据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853,800,046 股为
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 股。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 日实施
完毕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增资事项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中
汇会验【2015】2853 号《验资报告》。姜仲杨、陆旻、韩军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增
加至 68,750,000 股。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的具体内容
1
(一)关于标的资产股权清晰的承诺
姜仲杨、陆旻、韩军、上海完美、苏州龙跃均出具承诺函,承诺其各自持有
的标的公司股权,拥有合法的完全所有权和处置权,不存在代持的情形,也不存
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且不涉及诉讼、仲
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任何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潜
在纠纷。截至本公告日,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已依法转移至上市公司,相关承诺
主体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根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
安排情况如下所示:
本次交易报相关政府机关审批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如本次交易获核准
后进行,就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中向本人发行的全部股份,本人承诺自上述股份发
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
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使本人增加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本人将根据相关
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姜仲杨、陆旻、韩军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承诺:
本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正式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
转让;12 个月之后,按如下比例逐步解除锁定:第一期解除限售股份比例 35%;
第二期解除限售股份比例 35%;第三期解除限售股份比例 30%。
第一期股份应于上市公司公告 2014 年财务报表和标的公司 2014 年年度《专
项审核报告》的最早交易日起一周后解除限售;
第二期股份应于上市公司公告 2015 年财务报表和标的公司 2015 年年度《专
项审核报告》的最早交易日起一周后解除限售;
第三期股份应于上市公司公告 2016 年财务报表和标的公司 2016 年年度《专
项审核报告》的最早交易日起一周后解除限售。
截至本公告日,交易对反姜仲杨、陆旻、韩军均履行了股份锁定的承诺。
(三)交易对方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
润预测补偿协议》”)等约定,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具体内容如下:
(1)业绩承诺
交易对方承诺本次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海游唐 2014 年度、2015 年度
及 2016 年度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即承诺净
利润分别不低于 4,500.00 万元、5,850.00 万元和 7,350.00 万元。
(2)补偿安排
2
交易对象对于标的资产业绩承诺的保证期间/补偿期限为 2014 年至 2016
年,姜仲杨、陆旻、韩军对上海游唐 2014 至 2016 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的实现承担
保证责任。 如上海游唐在 2014 年至 2016 年度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
则姜仲杨、陆旻、韩军应向大东南进行现金补偿,于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十个工
作日内将应补偿的现金足额支付至大东南账户。当年的补偿金额按如下公式计
算:
当期应补偿金额=承诺利润金额-实际净利润金额
姜仲杨、陆旻、韩军在上海游唐任一承诺年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利润时均应
按照上述方式进行补偿,上海游唐在其他承诺年度超额完成的利润并不能冲抵该
年度应补偿金额。姜仲杨、陆旻、韩军应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本次交易总对价扣除
交易对方缴纳税收后的部分。
在承诺期内,如标的公司实现承诺净利润的 80%以上(含)但未达到 100%
时,姜仲杨、陆旻和韩军需按照《利润预测补偿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利润预测补偿协议之补
充协议》”),就净利润实现不足部分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如标的公司未能
实现承诺净利润的 80%以上(含),则除姜仲杨、陆旻和韩军需按照《利润预测
补偿协议》及《利润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就净利润实现不足部分对上市
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外,上市公司还可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不予支付当期现金对价。
截至本公告日,该承诺正在履行中,上海游唐 2014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 4588.97 万元和 4564.51 万元;2015 年度经审
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 6001.02 万元和 5935.17 万元,达
到业绩承诺,相关承诺主体无需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游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报告并支付购
买资产第二期现金对价的议案》,并单独披露了经中汇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海游
唐 2014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游
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并支付购买资产第三期现金对价的议
案》,并单独披露了经中汇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海游唐 2015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
编号:2016-036),对上海游唐 2015 年度利润实现情况作了补充披露,并单独披
露了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
情况专项报告》。上述审议程序及披露文件均严格履行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中的相关承诺。
(四)任职期限承诺、不竞争承诺、竞业禁止承诺
3
为保证上海游唐持续稳定地开展生产经营,姜仲杨承诺自本次交易实施完毕
日起,仍需至少在上海游唐任职三十六个月,并与上海游唐签订期限为三十六个
月的《劳动合同》、《信息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且在上海游唐不违反相关劳动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得单方解除与上海游唐的《劳动合同》。
截至本公告日,该承诺正在履行中,交易对方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与上市公司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况,主要交易对方姜仲杨出具了《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相关企业不存在正在从事任何对大东
南、上海游唐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的情形;并
保证将来亦不从事任何对大东南、上海游唐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
产经营业务或活动。
(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对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
束,如果将来本人及相关企业(包括本次交易完成后设立的相关企业)的产品或
业务与大东南、上海游唐及其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出现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本人
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①本人及相关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大东南的产品或业
务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本人及相关企业将立即通知大东南,并尽力将该等商业
机会让与大东南;
②如本人及相关企业与大东南及其子公司因实质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产生利
益冲突,则优先考虑大东南及其子公司的利益;
③大东南认为必要时,本人及相关企业将进行减持直至全部转让相关企业持
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或由大东南通过适当方式优先收购上述有关资产和业务;
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如大东南因本人及相关企业违反本承诺任
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本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截至本报告日,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六)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主要交易对方姜仲杨出具了《关于规范关
联交易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大东南《公司章程》及大东南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
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关联交
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地减少与大东南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
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
签署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
4
联交易损害大东南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大东南及其子公
司进行交易,而给大东南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截至本报告日,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
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部分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6 年 5 月 10 日。
2、本次部分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48,124,9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2%。
3、部分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可上市流通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占上市公司 备注
(股) 股份数量(股) 总股本的比例(%)
1 姜仲杨 7,222,250 0 — —
2 姜仲杨 3,940,000 0 — 质押 3,940,000 股
3 姜仲杨 10,045,250 10,045,250 1.07 —
4 姜仲杨 16,000,000 16,000,000 1.70 质押 16,000,000 股
小计 姜仲杨 37,207,500 26,045,250 2.77 质押 19,940,000 股
5 陆旻 7,507,125 228,562 0.03 —
6 陆旻 16,754,750 16,754,750 1.78 质押 16,754,750 股
小计 陆旻 24,261,875 16,983,312 1.81 质押 16,754,750 股
7 韩 军 7,280,625 5,096,437 0.54 —
合计 68,750,000 48,124,999 5.12 质押 36,694,750 股
注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名称与大东南《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中披露的一致;
注 2:姜仲杨所持有股份 16,00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陆旻所持有股份
16,754,750 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方可上市流通。
注 3:姜仲杨本次解禁数量根据签署“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计算方式如
下:上海游唐完成 2014 年度承诺利润,姜仲杨解除其第一期限售股份比例 35%,
即 37,207,500*35%=13,022,625 股,该部分股份未解除限售系其承诺限售期 12 个
月未满;上海游唐完成 2015 年度承诺利润,姜仲杨解除其第二期限售股份比例
35%,即 37,207,500*35%=13,022,625 股;姜仲杨本次合计解除限售股份比例为
70%,即 37,207,500*70%=26,045,250 股;姜仲杨剩余限售股将根据上海游唐 2016
5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解除锁定;
注 4:陆旻本次解禁数量根据签署“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计算方式如下:上海
游唐完成 2014 年度承诺利润,陆旻解除其第一期 限售股份比例 35% ,即
24,261,875*35%=8,491,656 股,该部分股份未解除限售系其承诺限售期 12 个月未满;
上海游唐完成 2015 年度承诺利润,陆旻解除其第二期限售股份比例 35%,即
24,261,875*35%=8,491,656 股 ; 陆 旻 本 次 合 计 解 除 限 售 股 份 比 例 为 70% , 即
24,261,875*70%=16,983,312 股;陆旻剩余限售股将根据上海游唐 2016 年度实际盈利情
况解除锁定;
注 5:韩军本次解禁数量根据签署“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计算方式如下:
上海游唐完成 2014 年度承诺利润,韩军解除其第一期限售股份比例 35%,即
7,280,625*35%=2,548,218 股,该部分股份未解除限售系其承诺限售期 12 个月未满;
上海游唐完成 2015 年度承诺利润,韩军解除其第二期限售股份比例 35%,即
7,280,625*35%=2,548,218 股 ; 韩 军 本 次 合 计 解 除 限 售 股 份 比 例 为 70% , 即
7,280,625*70%=5,096,437 股;韩军剩余限售股将根据上海游唐 2016 年度实际盈利
情况解除锁定。
注 6:合计数与各明细加总数的差异系四舍五入产生。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独立财务顾问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大
东南 2015 年向姜仲杨、陆旻、韩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发行的部分限售股,股
东姜仲杨、陆旻、韩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严格履行本次交易的相关承诺,无违反
承诺的情形,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新时代证券对本次部分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解除部分限售股份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6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