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天和防务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志海 联系电话:18805319823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沛 联系电话:1382221302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2015 年度,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均及
时审阅了天和防务 2015 年的公开信息
披露文件,部分文件为事前审阅。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保荐机构已进一步督导公司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保荐机构查询了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银行明细账
等。
1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1、公司在通过子公司实施募集资
况 金项目时,与其他自有资金使用均在
同一账户的情况。
2015 年 8 月 28 日,子公司天伟公
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又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西安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完
成了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
2、提醒公司关注应收账款的收回
工作,并努力改善 2015 年 4 季度的经
营情况,建议公司按照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做好业绩披露等相关工作。
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
息披露的相关工作。截至 2015 年末,
公司应收账款金额依然较大,2015 年
净利润为负数。公司将继续努力提升
公司经营业绩,以便更好的回报公司
2
全体股东。
3、针对目前公司所处的军工市场
环境和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情况,保荐
机构已提醒公司合理论证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继续大规模实施的必要性。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公司在通过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
项目时,与其他自有资金使用均在同
一账户的情况。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2015 年 8 月 28 日,子公司天伟公
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又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西安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完
成了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2015 年,保荐机构已按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建立并保管相关保荐
业务工作底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3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1 月 20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2015 年创业板法律法规及案例介
绍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2015 年 8 月 28 日,子公
司天伟公司连同保荐机
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又分别与中国民生银
公司在通过子公司实施募
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
集资金项目时,与其他自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有资金使用均在同一账户
公司西安分行签订了
的情况。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
和义务,完成了相关问
题的整改工作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4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公司 2015 年出现亏损,与
其经营环境变化有一定的 要求公司及时解决应收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关联度,但公司内部经营 账款问题,有效降低经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成本持续增加,应收账款 营成本,充分有效的评
金额依然较大,主营业务 估未来的经营目标和业
大变化情况) 订单数量不足,其他业务 务规划,及时向投资者
未取得实质性订单有着密 披露有关信息。
不可分的联系。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 否 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增林、关联人
陈建峰、刘丹英、贺增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是 不适用
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股份。
2.公司股东申波、李世星、王坚、张发群、王振平、
刘锴、王宝华、潘建华、张广平、刘志国、张炳利、
史利剑、卢传化、高阳、王月鹏、石俊岭、田力、葛
朋、王永强、崔党斌、秦文科、杨太仓、朱强国、张
关让、郑志华、李晓鸽、李政、张立、徐兆红、吴宏
是 不适用
伟、李童欣、张雷、王栓柱承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
3.公司股东金石投资承诺: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二
是 不适用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5
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4.公司股东聂新勇、赵项题、周志军、郭辉、郭旺
承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 是 不适用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5.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贺增
林、陈建峰、刘锴、田力、张发群、王坚、申波、王
振平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
是 不适用
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6. 股东刘丹英、贺增勇承诺:在贺增林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贺增林离
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贺增林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是 不适用
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贺增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
7. 股东贺增林、陈建峰、张发群、王坚、申波、王
是 不适用
振平、刘丹英、贺增勇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
6
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
自动延长 6 个月。贺增林、陈建峰、张发群、王坚、
申波、王振平不因在公司职务变更或离职放弃该条承
诺。刘丹英、贺增勇不因贺增林在公司职务变更或离
职放弃该条承诺。前述股东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取
得的所得归公司所有。
8. 公司控股股东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应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
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
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
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
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 2,000 万元资金
是 不适用
增持股份,但在上述期间如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
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
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上述增持
义务,则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
红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得转让,直至
其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2015 年,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
7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
项及整改情况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5 年 1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
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
账户 3 个月措施的决定》证监会[2015]
1 号),指出我公司存在向在公司及与公
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
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
客户融资融券、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
约展期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并按时报送
了整改报告。
2、2015 年 1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
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证监会
[2015]14 号),就我公司从事投行项
目中的有关问题,要求有关负责人到中
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接受
监管谈话。
我公司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投
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
项目执行质量,增强对监管规定理解的
深入性及全面性,避免在后续工作中再
次出现类似问题。
32015 年 3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
保荐的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8
下简称“章源钨业”)出具了《关于对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
事项违规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5]第 21 号),指出章源钨业董事
会未在 2 月底前审议并披露公司年度资
产减值议案,违反了《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的规定,要求章源钨业董事会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
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42015 年 8 月 13 日,陕西证监局
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西安天和防务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防
务”)出具了《关于对西安天和防务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5]10 号),
指出天和防务在信息披露方面、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违反了相关规
定,决定对天和防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监管措施。
52015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
出具了《关于对
李石玉、刘隆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15]74 号),认定本保荐机
构保荐代表人李石玉、刘隆文在保荐安
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对
发行人的购销情况,发行人与供应商、
9
客户之间业务的真实性核查不充分,违
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2015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出
具了《关于对钱伟琛、徐欣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5]75 号),认定本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钱伟琛、徐欣在保
荐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开
发行可转债项目中,风险揭示不足、未
督促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充
分披露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四条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
织相关人员分析问题原因、总结教训,
并组织投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提
高专业判断水平,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
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62015 年 9 月 17 日,江苏证监局
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江苏太平洋石英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英股份”)
出具了《关于对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5]18 号),指出石英股份于 2015
年 5 月 4 日收到东海县人民法院传票及
相关《民事诉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10
理办法》第 2 条、第 30 条、第 31 条的
规定,要求石英股份对存在的问题认真
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石英股份已按要求对上述问题进
行了自查,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
以落实完成。
7、2015 年 11 月 26 日,我公司收
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
查通字 153121 号),其中提及:因公司
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
案调查。
本保荐机构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2015 年 7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
保荐的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超华科技”)出具了《关于对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
事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
第 112 号),指出超华科技披露的 2014
年净利润预计数与经审计净利润存在
较大差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相关规定,
要求超华科技整改并杜绝上述问题再
次发生。
2015 年 10 月 10 日,广东证监局向
超华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超货科技
11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下措施的决
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5]33 号),指出公司 2013 年收购
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合并
报表时相关会计处理违反了《企业会计
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二条等相
关规定,要求就违规则事项更正相关定
期报告并进行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
发生。
超华科技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自
查、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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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刘志海 徐 沛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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