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南大光电
保荐代表人姓名:程正茂 联系电话:021-61376570
保荐代表人姓名:欧阳凌 联系电话:021-6137653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是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3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4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4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24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参加本次培训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
以上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股东代表、董事会
办公室人员、财务部门人员、内审部门人员
等。
现场培训的主要内容如下:1、创业板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2、创业板上市公司对子公
司、参股子公司监管;3、创业板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4、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
高管限售及减持规定;5、因募投项目违规上
市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研究;6、因上市
公司对子公司监管不力而导致不利后果的案
例研究;7、因信息披露违规上市公司受到行
政处罚的案例研究;8、因违规减持上市公司
相关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的案例研究。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无 不适用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2015 年,公司实现营业 在 MO 源整体发展放缓、市场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收入 12,037.23 万元,同 竞争依旧激烈的背景下,公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比下降 19.69%;营业利 加大技术创新、工艺革新、引
润 2,447.34 万元,同比 用新的材料、引进更加先进的
下降 53.69%;实现归属 合成装置和自动化生产设备等
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 方面的力度,使用部分超募资
的净利润为 4,447.00 万 金增加投资“研发中心技术改
元,同比下降 12.70%。 造项目”,并以向北京科华微电
子材料有限公司投资为契机进
入集成电路产业最关键材料之
一的光刻胶领域。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施
1.公司主要股东上海同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 是
实际控制人史正富、翟立夫妇,南京大学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南京大学,张兴国,
沈洁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前持股 5%以上股东对所持股份 是
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3.公司股票上市前其他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 是
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的 是
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5.股东张建富做出的关于不会向公司追偿2008 是
及2009 年度公积金,且若将来园区社会保障部门
要求公司就此补缴或追偿的,股东张建富将自行
偿付需补缴及追偿的全部金额,保证公司不因此
受到任何的损失的承诺。
6.南京大学关于公司名称使用“南大” 是
文字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不适用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程正茂 欧阳凌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