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科防务: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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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雷科防务 证券代码:002413 公告编号: 2016-037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4日(周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4日9:30

-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3日下午

15:00至2016年5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形式

3、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5号常发大厦18楼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公司董事长黄小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5人,代表股份79,683,45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1051%。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79,221,45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9595%。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34人,代表股份46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56%。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共34人,代表股份

46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56%。

2、公司董事戴斌先生、总经理刘峰先生以及副总经理高立宁先生因公务出

差未能出席,监事黄兆兴先生、王献荣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公司其余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 79,683,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 79,683,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 79,683,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为:同意 79,683,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79,683,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6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 2016 年银行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79,683,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数的 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全文刊登于 2016 年 4 月 9 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律师见证情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居建平律师、张红叶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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