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A0230 号
致: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贵州赤
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赤天化”)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赤天化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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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6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赤天化第六届十六次董事
会会议决定召集。2016 年 4 月 12 日,赤天化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
了《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贵州赤天化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
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4 日(星期三)下午 14 点整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 28
号赤天化大厦 17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丁林洪先生主持。
赤天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表决时间为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络投票表决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4 日 9:15-15:00。
经查验,赤天化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赤天化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赤天化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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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赤天化第六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
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赤天化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计 22 人,代表股份 276,090,955 股,占赤天化股本总额的 29.05%。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赤天化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赤天化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赤天化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
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议案一:《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76,088,95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0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议案二:《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76,090,95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议案三:《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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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76,090,95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议案四:《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76,088,95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0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议案五:《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76,088,955 股,反对 2,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议案六:《公司 2016 年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76,088,95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00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议案七:《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
计机构并授权经营层决定其报酬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76,088,955 股,反对 2,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议案八:《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4,049,745 股,反对 0 股,弃权 2,000 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关联股东回避)的 99.95%。
议案九:《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76,084,755 股,反对 6,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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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关于公司拟向贵州圣济堂制药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4,051,74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关联股东回避)的 100%。
议案十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桐梓化工 2.7 亿元贷款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76,090,95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赤天化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赤天化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赤天化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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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 超
姜 黎
201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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