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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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2 号甲华仁国际大厦 23 层

电话:(0532)55769166 传真:(0532)55769155 邮编:266071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锦天城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双星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岛双星”)的委托,指派王蕊律师和靳如悦律

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4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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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发出了《青岛双星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截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 2016 年 5 月 4 日上午 9:30 在山东

省青岛市黄岛区月亮湾路 1 号 1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柴永森先生

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4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3 日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

审议议案、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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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均

为截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06,445,504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0.603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7 名,代表股份数 18,798,5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867%。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计 22 名,代表股份数 225,244,0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903%。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8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

份为 18,829,2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913%。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

2、 《2015 年度监事会报告》

3、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 《关于聘任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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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淘汰部分固定资产的议案》

7、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7.1. 公司与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

7.2. 公司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

财富稳盈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

7.3. 公司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

富稳盈 401 号资产管理计划”)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

7.4. 公司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

富稳盈 402 号资产管理计划”)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

7.5. 公司与新疆新润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

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

股东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1、 《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4,907,2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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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7%;弃权 288,000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92,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2113%;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92%;

弃权 288,000 股。

2、 《2015 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4,907,2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

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7%;弃权 288,000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92,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2113%;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92%;

弃权 288,000 股。

3、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24,907,2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

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7%;弃权 288,000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92,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2113%;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92%;

弃权 288,000 股。

4、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906,2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

反对 4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1%;弃权 288,000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91,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2060%;反对 4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4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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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288,000 股。

5、 《关于聘任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907,2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

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7%;弃权 288,000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92,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2113%;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92%;

弃权 288,000 股。

6、 《关于淘汰部分固定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907,2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

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7%;弃权 288,000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92,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2113%;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92%;

弃权 288,000 股。

7、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7.1. 公司与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

表决结果:同意 67,157,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10%;

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3%;弃权 288,000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92,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2113%;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92%;

弃权 288,000 股。

7.2. 公司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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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稳盈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

表决结果:同意 224,907,2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

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7%;弃权 288,000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92,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2113%;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92%;

弃权 288,000 股。

7.3. 公司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

富稳盈 401 号资产管理计划”)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

表决结果:同意 224,907,2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

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7%;弃权 288,000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92,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2113%;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92%;

弃权 288,000 股。

7.4. 公司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

富稳盈 402 号资产管理计划”)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4,852,5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504%;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7%;弃权

288,000 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61,7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2084%;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96%;

弃权 288,000 股。

7.5. 公司与新疆新润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

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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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4,907,2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505%;反对 31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15%;弃权

18,000 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92,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2113%;反对 3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31%;弃权 18,000 股。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记录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及股东代

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

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伍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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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王蕊

负责人:

王宇 靳如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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