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3 证券简称:瑞丰高材 公告编号:2016-024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6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公告已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致的;
4、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06,156,04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2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
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18000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
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20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
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
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
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
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4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2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
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及除息除权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5 月 10 日,除息除权日为 2016 年 5 月
11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5 月 1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公司未解禁股权激励限售股 716,040 股,该部分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
发。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部分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待相应部
分解锁时派发;
3、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红股和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权益分派完成后对公司股本结构及2015年每股收益没有影响;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由4.70元/股调整
为4.68元/股;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部分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
待相应部分解锁时派发。故此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仍为2.14元/股。
七、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经济开发区
咨询联系人:张琳(董事会秘书)
赵子阳(证券事务代表)
咨询电话:0533-3220711
咨询传真:0533-3256800
八、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决议;
3、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