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股份”、“公司”、“发行人”)增发
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958,466,453 股已于 2014 年 1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由于 2015 年 4 月公司再次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并聘请
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其非
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东兴
证券接替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并出具了本保荐工作总
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保荐代表人: 王义
保荐代表人: 马乐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中弘股份
股票代码: 000979
法定代表人: 王永红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路 27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五里桥一街非中心 1 号院 32 号楼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4 年 12 月 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东兴证券于 2015 年 4 月接替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中弘股份本次
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本次保荐工作持续督导期开始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届满。
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且中弘股份已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披露《2015
年年度报告》,东兴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中弘股份有关保荐工作总结如下:
在持续督导期间,东兴证券认真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
守承诺等义务;督导发行人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
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结合公
司实际需求和法律法规的新变化对发行人进行培训;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
查,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
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上述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阶段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应
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并能提供相关文件。中弘股份对东兴证
券的工作配合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2016 年 3 月 1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变更为亚泰(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亚泰(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上述证券服
务机构均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专业职责并出具专业
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的“三会”资料、信息披露档案资料等,保荐机构认为,中弘股
份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比较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访谈沟通、审阅相关资料等多种方式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保荐机构在履
行保荐职责期间,中弘股份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
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其他报告事项
1、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015 年 4 月,保荐机构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的变更系由于 2015 年 4 月中弘股份再次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并聘
请了东兴证券作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导致东兴证券接替了华泰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
由于变更保荐机构,东兴证券委派王义、马乐作为中弘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代表人。除上述变更事项,不存在其他需要报告而未报告的重大事项。
特此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义 马乐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