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发: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5-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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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9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保荐代表人 郑榕萍、王成垒

联系人 韩萍

联系电话 021-6088346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

办公地址 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电子工业区

注册资本 15,843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黄言勇

股票简称 *ST 中发

股票代码 600520

联系人 夏军

联系电话 0562-262752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4 年 4 月 1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中发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工作期

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尽职推荐阶段,即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中发科技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成;第二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即中发科技非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2014年4月-2015年12月)。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中发科技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

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

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

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中发科技2014年4月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

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制度;督导

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的制度;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持续关注上市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保荐工作期间,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重点关注了以下问题: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

效;信息披露是否与事实相符;募集资金使用与承诺的用途是否一致;募集资金

用途是否变更;募集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

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的往来;日常经营状况等。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发科技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和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按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规范运作,对保荐期间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能

够及时整改;公司能够按照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并配备

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

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期间,中发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与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的沟通。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

对中发科技持续督导期间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中发科技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的要求。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对中发科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发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

使用,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郑榕萍 王成垒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张建军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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