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16-047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内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
日升”)于2016年5月3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投资者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公司拟向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海峰先生在内的不
超过5家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林海峰先生承诺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金额不低于60,000万元人民币,并于2016年5月3日与公司签署了《关于东方
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2、关联关系:林海峰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前,林海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为220,473,007股,持股比例为32.68%,
故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16年5月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联董事林海峰先生回避表决,也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余有
表决权的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前述议案。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核准,关联股东将在公司召开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就本次关
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涉及资产收购事项,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5,000万股(含),林海峰先生承诺出
资不低于60,000万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应的股票。林海峰先生认购价格与本
次非公开发行其他认购对象相同,认购价格为:(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
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其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其百分之九十。
发行对象林海峰先生已于2016年5月3日与公司签署了《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林海峰先生承诺
出资不低于60,000万元,认购本次发行相应的股份。最终发行股份数量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2016年5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创业板)
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
于公司与特定投资者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关联交易相关议
案。关联董事林海峰先生相应回避表决,其余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通
过前述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进行了审议,
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
施。与本次发行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介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林海峰为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有公司32.68%的股份。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认定
林海峰为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32.68%的股份,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第10.1.5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
自然人的情形。
三、认购股份的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
文后,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择机确定并公告选择下列任一确定发行价格的定价方
式:
(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
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
之九十。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林海峰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接受公司
根据竞价结果所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目的在于增加公司的自有资金,壮大公司的资本实力,改善
公司的资本结构,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
持续经营能力。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满足了公司业务扩张对营运资金的需求,
有利于公司优化资金融资结构和运作,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6年5月3日,公司与关联交易对象林海峰签署了《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内容摘要如下:
(一)合同主体
甲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林海峰
(二)认购数量
甲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不超过25,000万股,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金额不低于60,000万元人民币,并将根据发行人在发行期确定的发行价
格,确定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的董事
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乙方本次认购股份数量也将根据甲
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三)认购方式、认购价格、定价方式
1、认购方式: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2、认购价格及定价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为:(1)发行价
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2)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
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或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除权、除
息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由甲方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及竞
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乙方将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并接受甲方根据竞价结果所确定的最终发行价
格。
(四)限售期
乙方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
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
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
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3、乙方还应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求
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五)支付方式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认购本次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
同意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乙方收到甲方和本次发
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发
行的认购资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
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并在验资完毕、扣除发行费用后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
储账户。
(六)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本协议获得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协议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
(3)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获得所有需要获得的有权部门的同意、许可、批
准或核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
若前款所述之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并得以正常履行的,
且该种未能成就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的责任,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本协议生效日后,双方此前有关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任何书面意向、
纪要、函件或其他记载中的任何与本协议矛盾之处自动失效。
(七)违约责任
1、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
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甲方董事会、
股东大会通过,或(2)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不构成甲方违约。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
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
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
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
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
式终止本协议。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交易对象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6年3与22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经独立董事
认可,公司拟向林海峰先生借款不超过2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借款
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借款期限为1年(自实际放款之日起算),借款
次数及相关事项授权给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生产及资金实际需求情况决定。
2016年4月8日,该等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该项交易能够帮助解决公司部分流动资金需求,有助于增强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
发展能力,优化公司的借款结构,降低公司融资的综合成本,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公司向林海峰先生借款本金金
额为24,498万元。
除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外,自2016年1月1日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关联交
易对象林海峰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
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同意将该项关联交易提
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以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方
案合理、切实可行。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实力,有
利于公司抓住行业发展机遇,增加资源储备,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巩固公司核
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运营能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林海峰系公司关联方。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发
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
5、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一)发行价格不低于
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二)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或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9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除权、除息行为,
本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
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及竞价结果与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林海峰先生接受公司根据竞价结果所
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且不参与竞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购股票的发行价格客观、公允。本次发行对象
认购的股票的限售期限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均价但不低于90%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
易;其中林海峰先生认购的股票的限售期限除上述规定外,还应根据《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
公司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
事宜。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
作;同意将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过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实施。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与关联交易对象签署的《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5、《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创业板)预
案》。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