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博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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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瑛明法字(2016)第 SHF2016011-2 号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3 日(星期二)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上海市

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

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

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是真

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集。2016 年 4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已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深圳证劵交易所网站

和巨潮资讯网,该公告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

方式、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收到单独持有公司 15,613,368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5.12%)的股东宁波兆泰投资有限公司提议增加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函》。

公司董事会认为《提案函》所列议案有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大会

审议效率,决定将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由 2016 年 4 月 28 日

延期至 2016 年 5 月 3 日,并增加《提案函》所列议案一并提交延期后的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即收到《提案函》次日)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业务平台“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之“信息披露”专栏上

传了《关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并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公告》

(下称“股东大会延期通知”),并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即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将股东大会延期通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深圳证劵交易所网站和

巨潮资讯网,该公告重新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

方式、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3 日 14 点 30 分在宁波市鄞州区

石碶街道车何广博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戴国平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6-036)通知的

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3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4 月 22 日(星期五)。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95,149,493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3.9586%。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

所持股份 187,203,8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545%;(2) 通过网

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股份 7,945,627 股,约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4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

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或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议案的

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有临时提案 6 件,即单独持有公司 5.12%股份的股东宁波兆泰投资有

限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提出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书>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协议书>的议

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提供服务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等议案系经 2016 年 1 月 2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决议通过并公告的议

案,且未超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提

案程序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两种方式。

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修订)》的规定进行了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会议议案现场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共

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由前述计票及监票人签署的每一议案的现场表决结

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每一议案的汇

总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95,149,493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6,735,58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2.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1交易方案概述

2.1.1交易方式、标的资产及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子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

明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1.2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及支付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子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

明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1.3募集配套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50,154,653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6,735,58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子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1.4过渡期间损益的享有及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子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

明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1.5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子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

明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2股份发行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子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

明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3股份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2.3.1资产收购股份的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子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

明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3.2 配套融资股份的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50,154,653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6,735,58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子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4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子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

明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5发行价格调价机制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50,154,653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6,735,58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子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6发行股份数量

2.6.1资产收购股份的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子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

明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6.2配套融资股份的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50,154,653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6,735,58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子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7发行价格和数量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子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

明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8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子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

明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9股份锁定安排

2.9.1资产收购发行股份锁定期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子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

明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9.2配套融资发行股份锁定期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50,154,653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6,735,58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子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10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子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

明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11审计评估基准日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子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

明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2.12 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子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

明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子议案获审议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

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明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明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5. 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明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6. 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

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明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7. 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明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8. 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与奖励协议书之补充协

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明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9. 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明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10. 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提供服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明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11.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意

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明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12. 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

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

明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13. 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意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

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

明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14. 审议通过《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是否摊薄公司即期回

报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

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

明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15.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

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

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

明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16. 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4,522,981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

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575,6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关联股东任杭中、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

明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17. 审议通过《关于适时签署

记>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95,149,493 股,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同

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6,735,58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议案及公司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以及会议的表

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16 年 5 月 3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陈明夏 王高平

邓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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