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数字政通”)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3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现任独
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截止2016年5月3日,《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方磊因个人原因
自愿放弃拟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其放弃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有岳威、张硕2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
会同意取消授予上述2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徐晓光、吴丽龙、何贵雄等3人因个人
原因已离职,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授予上述3人的限
制性股票。公司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为177人,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30万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共172人,涉及限制性股票共912.9万股。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上述调整,调整后的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
际需要。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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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审核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相关议案时相
关关联人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
综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定为 2016 年 5
月 3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2 名激励对象授予 912.9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刘先林 邬伦 叶金福
日期: 201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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