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广夏: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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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ST广夏 公告编号:2016-033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4 月 25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

部“关于对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 96 号)。公司现就年报问

询函涉及事项回复并披露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828.09 万元,其中

销售酿酒葡萄实现收入 834.92 万元,主要为向宁夏国际葡

萄酒交易博览中心销售酿酒葡萄 715.759 吨;根据公司 2015

年 11 月 10 日披露的《重大合同公告》和《关于购买酿酒葡

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司按 10 元/公斤的价格向宁夏国

际葡萄酒交易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提供酿酒葡萄 715.759

吨,同时鉴于公司所属葡萄基地的产量和品质无法满足葡萄

酒大赛要求,公司以 7 元/公斤的价格向宁夏宁东铁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铁路”)收购酿酒葡萄 900.337

吨用于满足客户需求,保证《原料供应及合作框架合同》的

执行。请公司说明在公司所属葡萄基地的产量和品质无法满

1

足葡萄酒大赛要求的前提下,宁夏国际葡萄酒交易博览中心

(有限公司)向公司采购而不直接向宁东铁路采购葡萄的原

因,宁东铁路本次向公司销售的葡萄价格与其对外销售的葡

萄价格的差异及销售的公允性,公司前述销售和采购合同的

具体执行情况(包括葡萄采购与销售的执行情况及对应价款

的结算情况)。

回复:

宁夏葡萄酒国际交易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之所以向公

司采购而不直接向宁东铁路采购酿酒葡萄的原因是:

1、 宁东铁路的主营业务是铁路运输,为了支持公司葡

萄产业发展,才于 2012 年 8 月参与公开竟拍,获得了位于

青铜峡的 8,891 亩葡萄种植基地,而公司自 1997 年进入葡

萄酒行业,酿酒葡萄种植面积一度达到 2.6 万亩,在葡萄酒

业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宁东铁路位于青铜峡的葡

萄种植基地在 2009 年 1 月 20 日之前也曾是公司旗下资产,

该基地葡萄树龄均在 17 年以上,品质优良。宁夏国际葡萄

酒交易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原料供应及合作

框架协议》是基于其对公司多年从事酿酒葡萄种植的认可,

也是对公司葡萄酒产业发展的支持。

2、 宁东铁路为避免同业竞争无意与公司争夺客户。

2012 年 1 月 16 日,宁东铁路通过受让全体股东让渡股份成

为公司控股股东,其在 2012 年 1 月 19 日披露的《详式权益

2

变动报告书》中就避免同业竞争做出以下承诺:

(1)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宁东铁路将不从事与上市

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宁东铁路将对其他控股、实际控制的企

业进行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力,促使其遵守本承诺。宁东

铁路及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不会以任何形式直

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2) 在上市公司审议是否与宁东铁路存在同业竞争的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宁东铁路承诺,将按规定进行回避,

不参与表决。

(3) 如上市公司认定宁东铁路或其控股、实际控制的

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则宁东铁路将在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

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出受让请

求,则宁东铁路应无条件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

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上市

公司。

(4) 宁东铁路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

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股东

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2 年 8 月,宁东铁路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获得位于青铜

峡的 8891 亩葡萄种植基地后,为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

3

宁东铁路与公司达成意向,宁东铁路葡萄种植基地收获的葡

萄按照市场价格优先供应给公司,不做进一步的加工和销

售。因此,宁东铁路一直没有开展葡萄推销业务,也无意与

宁夏国际葡萄酒交易博览中心签署相关采购合同。

2015 年,公司除向宁夏国际葡萄酒交易博览中心(有限

公司)销售葡萄外,还向其他企业销售葡萄,销售价格为 7-10

元/公斤,公司向宁东铁路收购葡萄的价格按公司对外销售

葡萄的最低价格 7 元/公斤确定。2015 年,宁东铁路未向除

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销售葡萄,故不存在向公司销售葡萄和

对外销售葡萄的价格差异。

宁东铁路在《酿酒葡萄收购框架合同》约定时间内,向

公司足额交付 900.337 吨葡萄,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

向其支付货款 630.23 万元,《酿酒葡萄收购框架合同》已执

行完毕。

按照《原料供应及合作协议》约定,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向宁夏国际葡萄酒交易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交付酿酒葡

萄 715.759 吨。2015 年 12 月 31 日,宁夏国际葡萄酒交易博

览中心(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宁夏金葡萄农林科技

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 708.584 万元。公司实际收款与《原

料供应及合作协议》约定价款相差 7.175 万元,系双方最终

确认的葡萄数量与合同数量存在差异所致(详见 2016 年 1

月 4 日“重大合同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2),

4

《原料供应及合作协议》已执行完毕。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项下显示:

(1)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已于 2015

年 02 月 28 日到期,公司表示换届选举工作将延期至重大资

产重组工作结束后进行,目前公司重组已实施完毕,请公司

说明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换届选举工作;(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除

独立董事张文君、袁晓玲,副总裁薛小梅和财务总监在公司

领取薪酬外,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的

税前报酬总额均为 0 且均在公司关联方领取报酬,请公司说

明前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在公司领薪的具体原

因,前述薪酬政策实际执行情况与公司权力部门通过的《关

于董事津贴的预案》、《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

于董事薪酬的议案》和《关于监事薪酬的议案》是否一致,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公司关联方代替公司承担相关费用支出

的情形。

回复:

(1) 公司目前正在就董事、监事换届选举事宜与主要股

东进行沟通,待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公司将立即

召开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2) 2015 年,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5

在股东单位和其他单位任职原因,未在公司领取薪酬,具体

情况如下:

王天林董事长兼总裁兼任控股股东宁东铁路董事长,故

其在宁东铁路领取薪酬;

李延群董事兼任控股股东宁东铁路董事,同时为中国华

电集团宁夏分公司副总经理,故其在中国华电集团宁夏分公

司领取薪酬;

张智谋董事兼任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

夏分公司(2015 年末持股比例为 0.45%)副总经理,故其在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领取薪酬;

柏青董事兼任控股股东宁东铁路总经理,故其在宁东铁

路领取薪酬;

赵明杰董事兼任宁东铁路董事,同时为中电投宁夏青铜

峡能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故其在中电投宁夏青铜

峡能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领取薪酬;

辛万社监事会主席兼任控股股东宁东铁路监事会主席,

故其在宁东铁路领取薪酬;

刘彬监事兼任控股股东宁东铁路财务部经理,故其在宁

东铁路领取薪酬;

王正伟监事兼任实际控制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故其在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领取薪酬;

6

汪继宏副总裁兼任控股股东宁东铁路党委副书记、工会

主席,故其在宁东铁路领取薪酬;

刘登昭董事会秘书在 2015 年 11 月 10 日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之前在控股股东宁东铁路任办公室主任,故其 2015 年的

薪酬在宁东铁路领取。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董事、监事薪酬政策和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公司 3 位独立董事

除领取固定 4 万元/年的固定薪酬外,还将依照出席会议次

数领取会议津贴。公司于 2016 年一季度一次性补发了独立

董事任职期间的会议津贴共计 14.40 万元,已计入 2016 年一

季度“管理费用”,并将在 2016 年年度报告中对相关情况

予以披露。

3、“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项下显示,公司应付

款 项 和其 他 应付 款 项期末余额分别为 2,299.79 万 元 和

9,437.13 万元,请公司说明前述应付款项的具体对象和产生

的原因及报告期后的结算情况。

回复: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付账款”账面余额为

2,299.79 万元,“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为 9,437.13 万元,

绝大部分系 2001 年以前年度公司与子公司、关联公司的往

来欠款,其中“应付账款”2,141.62 万元,“其他应付款”

7

为 8,868.95 万元。2010 年 9 月 16 日,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

序,公司管理人于 2010 年 9 月 21 日发布“关于债权申报和

召 开 第 一 次 债 权 人 会 议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2010-024),截止债权申报截止日,没有债权人对上述债权

进行申报。2015 年 11 月 28 日,因回购注销宁东铁路所持股

份,公司再次发布“关于定向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公告编号:2015-081),截止债权申报截止日,依然没有

债权人对上述债权进行申报。

对于公司账面存在,但无债权人申报的债务,宁夏国有

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和中电投宁夏青铜峡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定向回购

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承

诺:“对银川中院裁定银广夏《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

银广夏账面存在但无债权人申报的债务,本次重组交易对方

已承诺待银广夏实际履行偿付义务时按银广夏实际清偿的

金额由本次重组交易对方进行补偿。本次交易,银广夏定向

回购股份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互为条件,交易对

方承诺承担的关联方占款处置与担保损失补偿及重整过程

中剩余债务补偿责任以定向回购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会现金

购买资产的实施为前提。”

2016 年 2 月 1 日,公司定向回购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8

金购买资产事项实施完毕,依据上述承诺和财政部《关于印

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的通知》财会[2012]19 号)“六、

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

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

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

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

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

积)。”公司在 2016 年一季度将上述账面存在但无债权人申

报的债务由“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转入“资本公

积”。

2012 年 11 月 20 日,公司披露“关于投资者关注问题的

说明”(公告编号:2012-090),对包括“其他应付款”在

内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开说明,列示了“其他应付款”前 10

名情况及形成原因。

4、(1)“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项下显示,枸杞公司

自 2009 年起停业,2010 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报告期内实现

营业收入为 0,实现营业利润和净利润为 221 万元,请公司

说明在枸杞公司停业的前提下,前述营业利润和净利润的具

体来源;(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项下显示,本期

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额为-2,625.06 元,请公司详细

说明前述所得税影响额计算的过程并复核计算的准确性。

9

回复:

(1) 宁夏金色枸杞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枸杞

公司”)在报告期内收到公司本部和广夏(银川)贺兰山葡

萄酒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归还的以前年度借

款,冲减已计提的坏值准备,因而产生了 221 万元利润。公

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已将枸杞公司与公司内部往来形成的

坏账准备对利润的影响在抵消资产减值损失时进行了抵销。

(2) 销售公司在报告期内取得 10,500.24 元营业外收

入,按 25%的所得税率计算,应缴纳 2,625.06 元税款,即:

10,500.22×25%=2,625.06,因该项收入为非经常性收入,

应缴纳的税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

进行扣减,故本期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额为

-2,625.06 元。

公司除了销售公司存在所得税之外,公司本部由于累计

亏损额较大,且不满足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累计亏

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所以公司本部非经常性损益对

“所得税费用”无影响。

5、“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项下,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

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请公司复核该披露

内容与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对证监会重组审核意见

的回复内容是否一致。

10

回复:

在 2015 年 11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定向回购和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反馈意见的回复”中,公

司对“宁东铁路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情况”的相关表述如

下:

尽管神华宁煤在自 2008 年公司设立至 2013 年 12 月股

权转让完成期间,股权比例上为宁东铁路第一大股东,但神

华宁煤并不实际参与和决定宁东铁路的生产经营,并于 2012

年 1 月 8 日向宁夏国投出具《托管函》,将其所持宁东铁路

部分股权托管给宁夏国投,由宁夏国投行使其在宁东铁路的

股东权利。因此基于以下判断,自宁东铁路设立至自治区国

资委不再持有宁东铁路控股股东宁国运公司(宁夏国有资本

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宁国运”)股权的期间内,

宁国运公司对宁东铁路拥有控制权,自治区国资委为宁东铁

路实际控制人……2014 年 12 月 3 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

下发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宁政发[2014]105 号)并经自治区人民

政府批准及自治区工商局核准,宁夏国投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更名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由自治

区国资委变更为自治区人民政府。2015 年 4 月 7 日,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夏宁东

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的复函》(宁政办函

11

[2015]35 号),根据该复函,宁国运公司的股东变更对宁东

铁路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及其股权的国有性质不发生任何影

响,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宁东铁路公司仍拥有实际控制权。

因 2012 年 1 月 1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宁东

铁路为公司控股股东,故其实际控制人亦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按照《公开披露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定期报告内容及格式》第 46 条第(三)款“公司应

当比照本条第二款有关控股股东披露的要求,披露公司实际

控制人的情况,并以方框图及文字的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

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到自然

人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

排的其他机构或自然人,包括以信托方式形成实际控制的情

况。”的规定,公司在 201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实际控制人

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宁夏回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拥有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如继续向上追溯,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

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公司在 2015 年年度报告中对公司与

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

政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以方框图的形式进行了表述。

6、“存货”项下显示,公司报告期末根据中和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出具的存货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补提原酒

12

减值 2.6 万元,请公司说明对库存商品和周转材料的减值测

试过程,并提供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存货减值测试

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回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公司委托中

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资产为单项资产,且有活跃的交

易市场,可准确估计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故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委托评估资产采用市场法评估。

因原酒处置费用由购买方承担,故不考虑处置费用。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评估假设前提下,首先将申报

表与会计报表、明细账、总账进行核对,并查阅相关的会计

记录和原始凭证。同时根据评估申报表对存放在保乐力加

(宁夏)葡萄酒酿造有限公司原酒库房的葡萄原酒进行了抽

查,抽查比例达到 70%。 在盘点过程中, 与企业生产技术

部人员协同宁夏大学葡萄酒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专业人员

对葡萄原酒进行质量品评,公司出具了原酒评估结果汇总

表。

经评估核实,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葡萄原酒共计 2577.89

吨,主要存放在不锈钢储罐中。对在产品采用市场法评估。

计算公式:评估值=[数量*销售单价(含税)]-各项销售

税额

评估单价的确定:评估人员参考了宁夏地区葡萄原汁销

13

售价格等资料,以评估基准日的现货均价考虑确定产品的评

估单价。

销售税费确定:葡萄酒销售税费主要为增值税、消费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根据宁夏葡萄酒生

产企业适用税率确定葡萄原酒各项税费分别为增值税 17%、

消费税 10%、城市维护建设税 7%、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

费附加 2%。

评估价格的确定:评估价值=[数量*销售单价(含税)]-

各项销售税额。

经测试评估,公司原酒存货账面价值 1,339.18 万元,可

回收值为 1,336 万元,评估增值-2.64 万元,增值率-0.20%。

依据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结果,公司对库存原

酒补提 2.64 万元减值准备。

7、“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下显示,(1)公司持有的宁

夏贺兰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宁夏夜光庄园酿酒有限公司股

权已协议转让,但截止报告期末,尚未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请公司说明对前述事项履行的临时信息披露情况(如适用);

(2)公司子公司销售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26 日与广夏(银

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酿酒公司)签订《协

议书》规定,酿酒公司同意将其享有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葡

萄酒学院的贰佰万元投资权益转让给销售公司,但截止报告

14

期末,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尚未办理,请公司说明前述事项

一直未完成的具体原因以及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回复:

(1)2012 年 9 月 20 日,就广夏(银川)贺兰山酿酒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酿酒公司”)欠付公司款项事宜,公司

与酿酒公司协商达成抵债协议,酿酒公司以其所有 3500 吨

罐装葡萄原酒、别克商务轿车 1 辆、住宅房 1 套抵偿本公司

债务,同时双方还约定对持有对方控股公司的小股份以零价

格互转(详见 2012 年 9 月 25 日“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公告编号:2012-072)。

2012 年 9 月 28 日,公司、酿酒公司、销售公司、枸杞

公司分别就小股份互转具体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相

关情况如下:

出让方 受让方 账面金额

标的股权

(甲方) (乙方) (万元)

宁夏夜光庄园酿酒有限公司

销售公司 酿酒公司 100

10%股权

宁夏贺兰山葡萄酒业有限公

枸杞公司 酿酒公司 30

司 2.31%股权

宁夏金色枸杞产业开发有限

酿酒公司 本公司 300

公司 15%股权

因枸杞公司于 2010 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了法人资

格,因此至今无法进行上述股权的过户和工商变更手续。销

售公司和枸杞公司在标的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和金额较小,且

枸杞公司已停业多年,故上述股权转让手续完成与否对公司

15

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2012 年 11 月 26 日,销售公司与酿酒公司签订《协

议书》:酿酒公司同意将其享有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葡萄酒

学院的贰佰万元投资权益转让给销售公司(详见 2012 年 12

月 6 日“子公司债权债务清偿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2-094 号)。经我公司调查了解,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葡萄

酒学院属教育机构,未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酿酒

公司也没有相关股权证明资料,无法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鉴于该投资发生在 1998 年,股权和收益至今无法确认,本

着谨慎性原则,公司未将该笔收益进行账务处理,不构成对

公司的实质性影响。

8、(1)“所得税费用”项下,请公司补充披露会计利润

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2)请公司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基

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具体计算过程。

回复:

(1)公司 2015 年度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

见下表:

项目 序号 本期发生额(元) 说明

利润总额 ① -16,804,654.38

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

②=①*25% -4,201,163.60

所得税费用

种植分公司的所得税影

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 响金额,其中:种植所

影响 -80,399.89 得部分免税,出租收入

所得按 20%交税。

16

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

④ -

影响

非应税收入的影响 ⑤

-

纳税调增事项-纳税调

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

⑥ 419,799.84 减事项(与非应税收入

损失的影响

无关)对所得税的影响

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

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 ⑦ -

的影响

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

可抵扣亏损对所得税的

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 ⑧ 4,164,065.67

影响

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②+③+④+⑤+⑥+

所得税费用 302,302.02

⑦+⑧

(2)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2010 年

修订),基本每股收益和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

通股加权平均数,或

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东的

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在外的

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

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或

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东的

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认股权证、股份期

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因公司在 2015 年内没有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

配、发行新股、债转股、回购等事项,也没有发行认股权证、

股份期权和可转换债券等事项,故按照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17

利润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数值相同,均为

-0.0254 元/股,即:

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17,438,461.63/686,133,996

=-0.0254(元/股)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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